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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诉讼主体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问题,导致司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遵循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把握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领会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