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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公告》明确,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