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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法条的规定不够细化,没有从根本上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也没有保障该项制度有效运作的措施,从而使得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适用。因此必须对该制度的有关方面予以明确,才能保证其作用的发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