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规划行政”时代的到来,德国从行政裁量基础上发展出了“规划裁量”这一概念。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个性而与行政裁量有“质”的差别.这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规划法“目的——手段’’模式的规范构造特性。由于规划未来性和规划法规范构造等多方面的原因,规划裁量重在法律的实现,而不是法律的执行,法治主义有“空洞化”的危险。把握规划裁量的界限可以从合法性、必要性、规划统一性和利益衡量等方面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