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票据抗辩是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主要权利,也是我国票据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在平衡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关系的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运用《票据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抗辩权利也是经常被提到的概念。本文通过对于抗辩权利基本概念的廓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如何更好地提高抗辩权利的使用效率,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票据法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作为一种方便支付的手段,代替货币流通。正因为票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司法界一直重视对于票据及其运行机制的规范和管理。我国现行的《票据法》经过了两次修订,对于票据流通的约束和管理也更加科学。
在现行《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持有人、票据债权人及票据债务人所具备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中抗辩权利是票据债务人主要的权利之一,也是平衡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和票据持票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票据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条款对抗辩权利进行规定,而是散落在不同条款之中。笔者认为,这符合票据抗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司法实际,因为票据抗辩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可能出现在票据交易和流通的各个阶段,因此将票据抗辩的原则分散在不同条款之内会使法条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但是这对于法学界研究票据抗辩理论时却带来了一些困难,笔者试将《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抗辩原则进行汇总,便于集中研究。
一、票据抗辩的定义
笔者认为,为了研究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原则,首先必须廓清票据抗辩的基本含义。根据《票据法》十三条的规定,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目前学术界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法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指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也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仲裁或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防御及抵抗申请人或原告主张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前者侧重于体现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后者侧重于在票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票据债务人的辩护理由。
二、构成票据抗辩的基本要素
票据抗辩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票据债务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性权利不能被滥用,只能应用在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近年来我国票据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其主要原因是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双方对于票据抗辩原则的理解出現了偏差,笔者认为,构成票据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原则:
1.票据抗辩行为的执行主体是票据债务人。《票据法》中明确规定了票据抗辩的执行主体是票据债务人,其他人不能执行票据抗辩行为。
2.票据抗辩事由法定原则。《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债务人可以使用票据抗辩权的一些事由,这些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此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作为行使票据抗辩行为的理由。
3.票据抗辩行为实施的条件是票据债权人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支付行为,且之前行为已经损害到债务人合法利益时。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反应行为,只有票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时,才可能发生。此外,只有在此之前票据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才可以使用票据抗辩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4.票据抗辩行为必须针对票据标明的全部金额。《票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能更改,不仅包括票据的票面金额,还应当包括背书中所规定的金额。如果票据票面金额或背书金额发生了全部或部分更改,则不适用票据抗辩。因此票据抗辩行为必须要针对票据的全部金额。
三、对如何更好地运用票据抗辩权利的一些思考
1.正确的认识和看待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权利。票据权利是一个笼统化的概念,而票据抗辩权利是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之一,除此以外还有票据追索权、给付权、转让权等等。票据债务人在使用票据抗辩权利之前,应当正确了解票据抗辩权利的定义、实质以及构成要件,避免出现滥用、错用情况的发生。
2.加大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和约束力度。由于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针对票据债权人的履行票据内容的一种应激性保护策略,这种权利必须要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制约,避免出现票据债务人滥用导致的票据流通体制不顺畅,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违背了《票据法》设置票据抗辩原则的初衷。特别是针对票据效力问题的抗辩,司法机关更要严格的把握。近年来出现很多因票据代理行为引发的票据抗辩纠纷,其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对票据抗辩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3.正确认识诚实信用原则与票据抗辩原则。《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学者认为这项条款是对票据抗辩原则的变相否定,是《票据法》存在的硬伤之一。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票据抗辩原则不存在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而票据抗辩也要遵循诚实信用的要求,不能以虚假的理由或借口滥用该权利。
注释:
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票据抗辩之我见.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piaoju/2010040162832_5.html.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票据法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作为一种方便支付的手段,代替货币流通。正因为票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司法界一直重视对于票据及其运行机制的规范和管理。我国现行的《票据法》经过了两次修订,对于票据流通的约束和管理也更加科学。
在现行《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持有人、票据债权人及票据债务人所具备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中抗辩权利是票据债务人主要的权利之一,也是平衡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和票据持票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票据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条款对抗辩权利进行规定,而是散落在不同条款之中。笔者认为,这符合票据抗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司法实际,因为票据抗辩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可能出现在票据交易和流通的各个阶段,因此将票据抗辩的原则分散在不同条款之内会使法条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但是这对于法学界研究票据抗辩理论时却带来了一些困难,笔者试将《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抗辩原则进行汇总,便于集中研究。
一、票据抗辩的定义
笔者认为,为了研究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原则,首先必须廓清票据抗辩的基本含义。根据《票据法》十三条的规定,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目前学术界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法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指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也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仲裁或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防御及抵抗申请人或原告主张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前者侧重于体现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后者侧重于在票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票据债务人的辩护理由。
二、构成票据抗辩的基本要素
票据抗辩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票据债务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性权利不能被滥用,只能应用在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近年来我国票据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其主要原因是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双方对于票据抗辩原则的理解出現了偏差,笔者认为,构成票据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原则:
1.票据抗辩行为的执行主体是票据债务人。《票据法》中明确规定了票据抗辩的执行主体是票据债务人,其他人不能执行票据抗辩行为。
2.票据抗辩事由法定原则。《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债务人可以使用票据抗辩权的一些事由,这些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此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作为行使票据抗辩行为的理由。
3.票据抗辩行为实施的条件是票据债权人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支付行为,且之前行为已经损害到债务人合法利益时。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反应行为,只有票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时,才可能发生。此外,只有在此之前票据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才可以使用票据抗辩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4.票据抗辩行为必须针对票据标明的全部金额。《票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能更改,不仅包括票据的票面金额,还应当包括背书中所规定的金额。如果票据票面金额或背书金额发生了全部或部分更改,则不适用票据抗辩。因此票据抗辩行为必须要针对票据的全部金额。
三、对如何更好地运用票据抗辩权利的一些思考
1.正确的认识和看待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权利。票据权利是一个笼统化的概念,而票据抗辩权利是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之一,除此以外还有票据追索权、给付权、转让权等等。票据债务人在使用票据抗辩权利之前,应当正确了解票据抗辩权利的定义、实质以及构成要件,避免出现滥用、错用情况的发生。
2.加大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和约束力度。由于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针对票据债权人的履行票据内容的一种应激性保护策略,这种权利必须要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制约,避免出现票据债务人滥用导致的票据流通体制不顺畅,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违背了《票据法》设置票据抗辩原则的初衷。特别是针对票据效力问题的抗辩,司法机关更要严格的把握。近年来出现很多因票据代理行为引发的票据抗辩纠纷,其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对票据抗辩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3.正确认识诚实信用原则与票据抗辩原则。《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学者认为这项条款是对票据抗辩原则的变相否定,是《票据法》存在的硬伤之一。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票据抗辩原则不存在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而票据抗辩也要遵循诚实信用的要求,不能以虚假的理由或借口滥用该权利。
注释:
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票据抗辩之我见.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piaoju/2010040162832_5.html.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