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程序,认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核心功能是公示动产上的权利负担,从而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在登记生效主义下,登记产生的公信力为绝对的公信力。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登记产生的公信力是相对的。在登记的对抗效力问题上,不能对抗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与该动产抵押权人存在竞存关系的物权取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