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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洗钱罪,并规定其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虽然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又增加了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但其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的明显过狭,不利于有效地打击与洗钱有关的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对洗钱行为的追究也常借助于其他罪名,不能有效地惩治洗钱犯罪.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反洗钱的法制应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