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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开始生效,其涵盖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现在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已经结束,先前的电池指令91/157/EC已在2008年9月26日结束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又一年的时间过去,仍有众多电池制造商们对新电池指令存在重重疑惑。为此,日前荷兰KEMA质量认证上海总部的资深化学项目经理赵刚对电池指令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指令目的
可靠的电池及蓄电池是许多产品、设备和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的必要能量来源。新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通过规范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制定具体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新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环节相关业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盟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
适用范围
新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而不论何种形状,体积、重量、材质成分或用途。为了禁止随意丢弃及掩埋工业用、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指令要求业者或使用者能清楚分辨电池的类别,如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与工业用、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工业用、车用电池及蓄电池,包括用于医院、机场或办公场所应急或储备的电力供应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火车、飞机上的电池及蓄电池,用于油井钻探和灯塔的电池及蓄电池;还有商店、宾馆的手持式付账刷卡机、商店的条形码识别器、电视台和职业摄影场所的专业视频设备、专业采矿和潜水头盔上的采矿照明灯和潜水灯等专用电池及蓄电池;为防止封闭和夹伤人群的电动门备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仪器使用和不同测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用于连接太阳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
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还包括用于用电的交通设备,如电车、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飞机和自动运输等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除此之外,任何未经密封的和非车用电池及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用电池。
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是指密封的、普通人能轻易携带的、既不是车用也不是工业用的电池及蓄电池,包括干电池(如AA和AAA电池),用于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无线电动工具、玩具及家用器具(如电动牙刷、剃须刀、手持式吸尘器等)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任何消费者用于一般家用器具的电池及蓄电池。
与旧指令的不同点
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有几个不同点:
(1)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增加了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将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修订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规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5)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
(6)增加了“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规定了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拆卸(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的电池除外)。
(8)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式以及车用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9)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在某个成员国进行注册,其相关注册要求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应保持一致。
限制要求
指令修改后,对有害物质的限制如下表。
含汞超过0.0005%、或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标注相应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或Pb。上述化学符号应标注在下图所示标识的符号下面,面积至少应为标识的符号的1/4。
标识的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电池组最大的一个表面至少3%的面积,但覆盖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5cm×5cm。对于柱状电池,标注的符号应覆盖至少1.5%的表面,最大面积也不得超过5cm×5cm。如果电池、蓄电池、电池组尺寸太小,印刷符号的面积小于0.5cm×0.5cm,则在上述电池、蓄电池、电池组上不需要标注符号,但是要在包装物上标注面积不小于1cm×1cm的符号。
指令规定,所有已耗尽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尽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尽的电池。
各欧盟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各种类电池的最小回收率,故回收程序必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率:以平均重量计,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65%,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需要提醒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欧盟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都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登记注册
依照新电池指令的要求,相关制造商必须为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或蓄电池完成登记注册程序,此后方可将该类产品投放市场。为明确和细化登记注册的要求,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8月8日,特别公布了相关登记注册要求的决议2009/603/EC。
(1)注册应以纸张或者电子形式于成员国当局或认可注册机构办理,并可以是另一个注册程序的一部分。
(2)生产商只需在首次以专业形式在市场提供电池或蓄电池的成员国注册。
(3)注册中必须披露的资料应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及品牌以及准备注册的成员国;制造商的联系地址、主页、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等;电池分类的标识,如便携式电池、蓄电池,工业电池或蓄电池,车用电池等;制造商如何履行其责任的信息,如回收的计划表;注册申请的时间;相关制造商的识别信息,如税务登记号等;有关所提供信息正确的承诺信。
(4)注册费用须按成本及比例计算。
当生产商不再是成员国内的生产商时,应注销注册。
特别关注
新指令中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指令中限值的最大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但由于纽扣电池一般面积较小,因此大多只出现在纽扣电池的包装介质上)。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如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电池或电池组),而汞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他用途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制造商应该完成所用电池的确认以及必要的更换。
新电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完全取代旧的电池指令要求,因此在该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池或蓄电池只要考虑旧有电池指令的要求,而在该日之后投放市场的电池或蓄电池产品应该依照指令的约定进行正确的标识。
根据新指令中对镉的要求,除了之前较多应用的镍一镉电池或蓄电池除特定用途之外,应该尽快完成镍氢或锂电的替代。
指令目的
可靠的电池及蓄电池是许多产品、设备和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的必要能量来源。新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通过规范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制定具体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新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环节相关业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盟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
适用范围
新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而不论何种形状,体积、重量、材质成分或用途。为了禁止随意丢弃及掩埋工业用、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指令要求业者或使用者能清楚分辨电池的类别,如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与工业用、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工业用、车用电池及蓄电池,包括用于医院、机场或办公场所应急或储备的电力供应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火车、飞机上的电池及蓄电池,用于油井钻探和灯塔的电池及蓄电池;还有商店、宾馆的手持式付账刷卡机、商店的条形码识别器、电视台和职业摄影场所的专业视频设备、专业采矿和潜水头盔上的采矿照明灯和潜水灯等专用电池及蓄电池;为防止封闭和夹伤人群的电动门备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仪器使用和不同测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用于连接太阳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
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还包括用于用电的交通设备,如电车、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飞机和自动运输等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除此之外,任何未经密封的和非车用电池及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用电池。
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是指密封的、普通人能轻易携带的、既不是车用也不是工业用的电池及蓄电池,包括干电池(如AA和AAA电池),用于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无线电动工具、玩具及家用器具(如电动牙刷、剃须刀、手持式吸尘器等)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任何消费者用于一般家用器具的电池及蓄电池。
与旧指令的不同点
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有几个不同点:
(1)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增加了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将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修订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规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5)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
(6)增加了“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规定了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拆卸(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的电池除外)。
(8)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式以及车用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9)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在某个成员国进行注册,其相关注册要求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应保持一致。
限制要求
指令修改后,对有害物质的限制如下表。
含汞超过0.0005%、或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标注相应金属的化学符号:Hg、Cd或Pb。上述化学符号应标注在下图所示标识的符号下面,面积至少应为标识的符号的1/4。
标识的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电池组最大的一个表面至少3%的面积,但覆盖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5cm×5cm。对于柱状电池,标注的符号应覆盖至少1.5%的表面,最大面积也不得超过5cm×5cm。如果电池、蓄电池、电池组尺寸太小,印刷符号的面积小于0.5cm×0.5cm,则在上述电池、蓄电池、电池组上不需要标注符号,但是要在包装物上标注面积不小于1cm×1cm的符号。
指令规定,所有已耗尽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尽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尽的电池。
各欧盟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各种类电池的最小回收率,故回收程序必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率:以平均重量计,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65%,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需要提醒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欧盟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都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登记注册
依照新电池指令的要求,相关制造商必须为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或蓄电池完成登记注册程序,此后方可将该类产品投放市场。为明确和细化登记注册的要求,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8月8日,特别公布了相关登记注册要求的决议2009/603/EC。
(1)注册应以纸张或者电子形式于成员国当局或认可注册机构办理,并可以是另一个注册程序的一部分。
(2)生产商只需在首次以专业形式在市场提供电池或蓄电池的成员国注册。
(3)注册中必须披露的资料应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及品牌以及准备注册的成员国;制造商的联系地址、主页、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等;电池分类的标识,如便携式电池、蓄电池,工业电池或蓄电池,车用电池等;制造商如何履行其责任的信息,如回收的计划表;注册申请的时间;相关制造商的识别信息,如税务登记号等;有关所提供信息正确的承诺信。
(4)注册费用须按成本及比例计算。
当生产商不再是成员国内的生产商时,应注销注册。
特别关注
新指令中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指令中限值的最大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但由于纽扣电池一般面积较小,因此大多只出现在纽扣电池的包装介质上)。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如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电池或电池组),而汞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他用途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制造商应该完成所用电池的确认以及必要的更换。
新电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完全取代旧的电池指令要求,因此在该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池或蓄电池只要考虑旧有电池指令的要求,而在该日之后投放市场的电池或蓄电池产品应该依照指令的约定进行正确的标识。
根据新指令中对镉的要求,除了之前较多应用的镍一镉电池或蓄电池除特定用途之外,应该尽快完成镍氢或锂电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