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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房管法》)制定于1994年,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城房管法》作了相应的修订,增加了一条(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进行《城房管法》的修订工作,笔者从自身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出发,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