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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25%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