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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时至今日刑法学界对其概念及相关问题仍有颇多争议。本文试图从一个较新的角度论证危害结果不应定义为对挂会关系的损害;只有现实的危害结果而不应有可能的危害结果;提出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行为结果消极影响大干积极影响并达到刑法规定应予制裁程度的一种事实状态,危害结果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井非一个绝对确定的状志,而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由小到大的一十消极影响状态区域,某一具体行为所导致构危害结果只有处在过一区域内才构成某一特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