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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经商极易滋生官员腐败现象,如何根治官员经商这个毒瘤,不但是理论界的重大课题,而且是实务界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认为,单纯通过课以官员禁止经商义务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课以官员禁止经商义务同时,预先设定好违反此项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笔者主张借鉴民商法上的归入权理论,设计政府归入权制度,将官员违法经商所得收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