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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第106条首次写入了累积投票的公司董事选举方式,虽仅是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之规定为任意性规则,但仍然博得了不少学者专家以及中小股东的热情追捧。然而,仔细观察之,累积投票制这一表决权规则违背了公司股东平等的原则,有背弃“一股一票”原则之嫌。并且,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累积投票制扭曲了股东剩余索取权和投票权重相匹配的原则,将引发不必要的代理成本。此外,该选举制下产生的董事将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本最有效率的机构(董事会)成为“异议堂”,不利于股东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对于外部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