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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营改增”扩围加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涉税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并诱发其他犯罪,作为“营改增”扩围重点行业,对于现代物流行业的涉税犯罪监控治理对于我国税制改革成效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013年年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中国未来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需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系。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行的制度,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而“营改增”税制改革符合税收完善性的需求,也为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提供了更广泛的税基。因此,加大对现代物流业为代表的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的治理,有利于遏制虚开发票用以偷逃税款和套取资金等衍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现代物流业在“营改增”扩围中涉税犯罪分析
以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现代物流业等行业因服务的发生是即时性的、无固化贮存环节,“营改增”前一直是专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公司涉足的领域;其涉税金额巨大,一直是税务、公安部门防范、打击的重要领域。“营改增”之后,整个现代物流行业将提供更多无固化货物的企业,提供大量滋生虚开发票类犯罪的空间。现代物流业在“营改增”扩围中的涉税犯罪最为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其常见的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手段有:
一是应纳税企业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纳税义务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不按照规定制作会计账簿,或单独设立帐外资金账簿。以多列成本费用,多提折旧,不计或少计收入等手段隐匿或编造生产规模、经营项目、成本收入,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额,减少增值税应缴纳税额,来实现偷逃税款目的。
二是应纳税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征管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1、跨地区使用发票,异地填开,实现甲地营业,乙地购票;2、利用税务知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从而达成减轻税负的目的;3、分解资金帐户,施行本单位账簿账外交易,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逃避监管;4、利用发票领发、保管、缴销制度的缝隙,谎报遗失发票、隐瞒冒领发票,实现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目的。
三是应纳税企业制作虚假的会计凭证。纳税义务人为了少缴、不缴纳增值税款,通过对发票联信息弄虚作假,实现隐瞒实际经营状况,偷逃税款。具体表现为:1、虚假代开发票,与真实经营行为错位;2、开具同一联次内容不一致的“大头小尾”发票。买方收发票联,填写数额较大的金額,为一式发票的“大头”;卖方留存根联备查,填写数额较小金额,为一式发票的“小尾”。卖方以发票存根联作为纳税依据,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买方进行增值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3、使用虚假发票或其他非发票凭证替代发票列入账目。
四是开具无正规经营情形的发票。如设立空壳公司,虚构业务,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实现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中介职能;或进行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的“两无”生产经营。
二、现代物流业在“营改增”扩围中涉税犯罪的治理研究
(一)行政监管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包括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等成员单位应继续按照全国打击办以及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防范和打击“营改增”过程中可能新增的犯罪种类和形式。
一是政府部门组织和开展好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按照着眼长远、重点推进、标本兼治、务求治本的原则落实部门分工和任务。要形成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使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区域和重点部位得到有效治理,犯罪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形成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工作格局。公安部门利用出售发票的违法线索、手机号码、网站等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利用相关线索,摸源头、查渠道、挖窝点,严打犯罪团伙;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稽查方法,多措并举,对一些重点案件,采取交叉式检查、调研式检查、审计式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稽查方法提升办案质量;通信部门利用好现有的科技、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阻截涉税违法信息的传播;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监督,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提供线索;执纪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新闻宣传部门积极跟进披露重大违法案件。各部门间形成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重要行业、部门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由于虚开类犯罪由目的犯罪向手段犯罪的转变趋势,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犯罪手段套取大量资金用于设立单位“小金库”或用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有必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 “小金库”违规行为。统筹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使用、取得发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坚决惩治涉及发票的腐败案件。
四是加大对发票买方市场和接受虚开发票单位的治理力度。税务部门要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并按照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虚开、代开以及非法取得、使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对检查中发现利用虚假发票列支,偷、逃税款的单位要依法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是做好违法信息源头治理工作。打击办要积极收集、整理发票违法信息和线索,协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制造、销售、使用短信群发器企业的治理工作。
六是注重舆论宣传,加强警示教育。营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声势,在正面打击的同时,注重舆论警示作用。加强发票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要有重点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在电视、报刊对一些严重违规开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刑事治理
近年来,公安机关着眼建设 “一流警务”目标定位,积极适应新形势、确立新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和技战法,持续开展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政管理秩序,净化了市场经济环境。
1.近年来刑事治理思路
取得战果的工作经验主要为:一是突出以打开路,坚决狠抓打击这一工作部署要求;二是突出情报先行,按照情报主导警务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对侦查办案的支撑服务职能;三是突出合成作战,运用集群战法,集中本部门优势,根源上打击犯罪;四是加强内外协作,畅通与国、地税等部门协作配合。
2.治理涉税犯罪警务模式
公安机关应针对当前违反犯罪现状和“营改增”过程中可能新出现的犯罪增长点,继续坚持以打开路,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切实组织好涉税犯罪治理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013年年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中国未来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需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系。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行的制度,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而“营改增”税制改革符合税收完善性的需求,也为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提供了更广泛的税基。因此,加大对现代物流业为代表的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的治理,有利于遏制虚开发票用以偷逃税款和套取资金等衍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现代物流业在“营改增”扩围中涉税犯罪分析
以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现代物流业等行业因服务的发生是即时性的、无固化贮存环节,“营改增”前一直是专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公司涉足的领域;其涉税金额巨大,一直是税务、公安部门防范、打击的重要领域。“营改增”之后,整个现代物流行业将提供更多无固化货物的企业,提供大量滋生虚开发票类犯罪的空间。现代物流业在“营改增”扩围中的涉税犯罪最为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其常见的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手段有:
一是应纳税企业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纳税义务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不按照规定制作会计账簿,或单独设立帐外资金账簿。以多列成本费用,多提折旧,不计或少计收入等手段隐匿或编造生产规模、经营项目、成本收入,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额,减少增值税应缴纳税额,来实现偷逃税款目的。
二是应纳税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征管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1、跨地区使用发票,异地填开,实现甲地营业,乙地购票;2、利用税务知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从而达成减轻税负的目的;3、分解资金帐户,施行本单位账簿账外交易,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逃避监管;4、利用发票领发、保管、缴销制度的缝隙,谎报遗失发票、隐瞒冒领发票,实现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目的。
三是应纳税企业制作虚假的会计凭证。纳税义务人为了少缴、不缴纳增值税款,通过对发票联信息弄虚作假,实现隐瞒实际经营状况,偷逃税款。具体表现为:1、虚假代开发票,与真实经营行为错位;2、开具同一联次内容不一致的“大头小尾”发票。买方收发票联,填写数额较大的金額,为一式发票的“大头”;卖方留存根联备查,填写数额较小金额,为一式发票的“小尾”。卖方以发票存根联作为纳税依据,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买方进行增值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3、使用虚假发票或其他非发票凭证替代发票列入账目。
四是开具无正规经营情形的发票。如设立空壳公司,虚构业务,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实现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中介职能;或进行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的“两无”生产经营。
二、现代物流业在“营改增”扩围中涉税犯罪的治理研究
(一)行政监管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包括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等成员单位应继续按照全国打击办以及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防范和打击“营改增”过程中可能新增的犯罪种类和形式。
一是政府部门组织和开展好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按照着眼长远、重点推进、标本兼治、务求治本的原则落实部门分工和任务。要形成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使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区域和重点部位得到有效治理,犯罪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形成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工作格局。公安部门利用出售发票的违法线索、手机号码、网站等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利用相关线索,摸源头、查渠道、挖窝点,严打犯罪团伙;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稽查方法,多措并举,对一些重点案件,采取交叉式检查、调研式检查、审计式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稽查方法提升办案质量;通信部门利用好现有的科技、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阻截涉税违法信息的传播;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监督,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提供线索;执纪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新闻宣传部门积极跟进披露重大违法案件。各部门间形成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重要行业、部门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由于虚开类犯罪由目的犯罪向手段犯罪的转变趋势,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犯罪手段套取大量资金用于设立单位“小金库”或用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有必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 “小金库”违规行为。统筹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使用、取得发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坚决惩治涉及发票的腐败案件。
四是加大对发票买方市场和接受虚开发票单位的治理力度。税务部门要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并按照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虚开、代开以及非法取得、使用发票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对检查中发现利用虚假发票列支,偷、逃税款的单位要依法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是做好违法信息源头治理工作。打击办要积极收集、整理发票违法信息和线索,协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制造、销售、使用短信群发器企业的治理工作。
六是注重舆论宣传,加强警示教育。营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声势,在正面打击的同时,注重舆论警示作用。加强发票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要有重点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在电视、报刊对一些严重违规开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刑事治理
近年来,公安机关着眼建设 “一流警务”目标定位,积极适应新形势、确立新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和技战法,持续开展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政管理秩序,净化了市场经济环境。
1.近年来刑事治理思路
取得战果的工作经验主要为:一是突出以打开路,坚决狠抓打击这一工作部署要求;二是突出情报先行,按照情报主导警务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对侦查办案的支撑服务职能;三是突出合成作战,运用集群战法,集中本部门优势,根源上打击犯罪;四是加强内外协作,畅通与国、地税等部门协作配合。
2.治理涉税犯罪警务模式
公安机关应针对当前违反犯罪现状和“营改增”过程中可能新出现的犯罪增长点,继续坚持以打开路,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切实组织好涉税犯罪治理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