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中的传统社会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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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少数民族乡村治理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国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也面临着如何在特定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有效开展治理实践的难题。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是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重要地方组织资源和乡土根基,在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实践,需要与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力量互动和互嵌,形成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的有机格局,开创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关键词:少数民族治理;乡村;传统社会组织;寨老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6-0030-005
  少数民族乡村治理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民族团结、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伴随着中国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也面临着如何在特定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有效开展治理实践的难题。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双轨并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者权力存在消长,但国家权力从未完全控制乡村地方社会,地方力量也难以绝对脱离国家权威。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广泛渗透。新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政府和党的基层组织成为治理的主导力量,形成了乡村治理“内卷化”[1]和基层行政化[2]的困境。治理是多元化主体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强调社会各方面的参与,进而改变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管理和社会控制,达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在少数民族乡村治理中,应激发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的活力,创造性地利用传统社会组织构建多元的治理主体。侗族的寨老组织是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本文将以贵州黔东南地区黎平县肇兴大寨的寨老组织为例,讨论当代治理转型的背景下,少数民族乡村治理过程中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问题,抛砖以引玉。
  一、传统的侗族寨老组织
  侗族传统社会的寨老是寨子里的自然领袖。侗族每个寨子都有寨老,人数一般不固定,三五人或七八人不等。寨老一般由房族里德高望重、秉公正直、热心为大家办事的老年人担任。寨老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寨子的社会秩序、调解当地人的纠纷、执行习惯法规、兴办公益事业等。[3]78寨老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报酬,他们如果失职,或干了对本寨不利的事,视情节也同样受罚。如《六洞议款规约》中规定:“做寨老的人哪个不好,勾引坏人进寨,吃里爬外,暗中吃群众的钱财,罚他十二串钱。”
  寨老制度是以村寨为单位的传统侗族社会基本组织制度。传统上,在侗族地区形成了一套“家族—寨老—中款—大款”的组织体系。虽然从秦汉之后,侗族地区就受到帝国中央政权的管辖,汉代设“边郡”,唐代设立“羁縻州洞”,直至明代又设立卫所制度,但是,侗族地区的这一内部组织体系并没有发生变化,它与中央帝国行政机构并行不悖,是侗族社会内部的一套地方秩序。因此,寨老制度实际上是传统侗族社会对内以家族为基础、对外以合款为基础的关键。肇兴所在的肇洞,属于原六洞地区,在历史上,六洞和肇洞的地域范围都发生过多次变化,但合款这一套组织体系和制度直至民国时期一直存在。通过合款制度,肇洞与其他村寨形成六洞的联合组织,它是侗族地区自身的一种“行政”单位。合款将不同的村寨联合为一个更大的地域范围,共同制定“款约”,建立一套生活和生产秩序,同时,加强村寨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尤其在遇外敌时,能联合防范和对抗。
  帝制时期,汉人社区的士绅阶层是沟通国家与地方社会的桥梁和中介,他们一方面维护地方社会的利益和秩序,另一方面也向上与国家建立联系。国家借助士绅阶层达到对地方社会的治理,士绅阶层也通过进入国家官僚体系获得个人的发展与政治名望。一般而言,相较于汉人社区,帝制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更为松散。正因此,在侗族地区,地方权威寨老在地方社会所发挥的沟通上下的作用比起汉人社区的士绅来要弱许多,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对内的管理以及对外的合款。据《侗族简史》所述,自秦汉到隋唐五代1000余年,中央王朝虽然在侗族地区建立了郡县,但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无)实利”[4]25之地。当时侗族社会内部仍然是“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制相縻”[4]25,以地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等农村公社组织,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明永乐十二年(1414年),贵州侗族地区形成“土流并治”的局面。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贵州侗族地区的正、副长官司陆续停止承袭,至此该区域为流官所管理。据载,宣统二年(1910年),侗族地区还发生过侗民“联款”,“围官吏戮士绅”[4]81之事。
  学者一般认为,大体在民国时期,侗族的“家族—寨老—中款—大款”的组织体系受到国家权力的较大影响。民国时期,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国家建设的双重推进,民国政府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不断加强国家权力的扩张。杜赞奇对这一时期华北乡村的研究发现,国家政权的扩张,改变了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及社会联系,直至19世纪末,地方和中央政权都依赖的乡村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被20世纪的国家政权抛开,保护型经纪人逐渐被赢利型经纪人取代,从而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5]68在贵州黎平境内,与华北地区相似,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财源也基本没有中断。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在侗族地区实行保甲制度,侗款逐渐失去作用。民国24年,黎平各乡开始编查户口,实行“联保连坐”,划全县为8个区,区以下设联保办事处。民国29年,全县开始清查田亩,土地一律丈量,分三等九级课征田税,对原有田赋的土地粮款,增一至两倍,次年,田赋增收实物,并规定以“官价”征购军粮。31年,又将“征购”改为“征借”,分文不给。[6]此时的各种税捐也多如牛毛。由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深入,原本由侗款维系的地方社会的基本秩序被行政体系和官僚管理系统逐渐取代,此时,寨老的主要作用仍是处理民间内部的各种纠纷、公益事业等,税收、摊派、征兵等由保长执行。新中国成立之后,历次运动破坏了侗族地区的寨老组织,新的国家政权形式进入侗族地区,“文革”之后寨老组织开始重新恢复。   二、当代寨老组织的复兴
  侗族地区寨老组织的复兴是在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复兴的大背景之下展开的。以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境内的肇兴侗寨为例,肇兴侗寨的寨老组织在“文革”之后恢复。“文革”期间,当地的鼓楼被当作“四旧”拆掉,当地人连侗歌也不许唱。“文革”一结束,当地各房族都开始考虑重新修建鼓楼。由于修鼓楼要寨老负责、安排和组织,所以当地人先把寨老组织恢复起来。在鼓楼修建的过程中,寨老自始至终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肇兴侗寨内基于房族划分为5个地方社会内部群体,当地称之为“团”。民国年间,当地人借用儒家的“五常”,分别命名为仁团、义团、礼团、智团和信团。五个团分属肇兴上寨村、中寨村和下寨村,三个村位置接近,且在历史上即为一个侗寨,即肇兴侗寨,又称肇兴大寨。各团之间各有其内部秩序,虽有的团隶属同一个行政村,但各团的内部民间事务互不干涉,均由各自的寨老组织负责。
  肇兴侗寨目前的寨老组织情况,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从寨老人数上看,各团主要负责的寨老为三到六人不等。第二,寨老组织内部形成了一套比较正式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如不定期推选寨老和划分平时的职能分工。寨老年龄过大或自己不愿再担任,便可通过寨老大会推选新的寨老。寨老组织内部各人分工比较明确,如专门管理鼓楼内部财务、负责民间娱乐活动、负责鼓楼山林、负责祭萨等。第三,各团都保留往届的寨老,新一届寨老负责日常事务,但是凡遇重大事情,需要集体商量决定时,就会请往届寨老一起商议定夺。第四,从年龄上看,仁团新一届寨老较为年轻化,除一人六十岁以上,其余均为四十多岁或五十出头。义团的日常事务也由新一届寨老处理,并且新一届寨老人员中兼顾了不同的年龄层,其中一人为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其余三人均为五十多岁。这样,在新一届寨老中,日常负责人为年纪较长者,而跑腿的活路则由年轻一点的寨老负责。礼团寨老年纪均在六十岁以上,日常只有两个人负责。
  当前寨老组织的作用主要限于民间内部事务。如本团的各种民间娱乐活动,包括当地的芦笙节、泥人节、抬官人、祭萨等活动和仪式中的组织和安排,以及本团集体山林收支等。此外,各团的鼓楼和花桥由寨老负责,遇到损坏需维修,寨老要组织大家捐款、投工投劳。如当地义团花桥因年久失修,花桥顶部的木板脱落,该团寨老就在桥头的柱子上贴了告示:“该花桥年久失修,过往行人、群众请注意安全。”之后,该团寨老召集大家一起商议修桥事宜,老百姓认为,现在当地发展旅游了,花桥成了“旅游观光的风景线”,除了大家自己捐钱修建之外,政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为此,寨老代表本团向地方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维修义团花桥经费的请示》,说明为了把花桥维修好,群众已自愿投资1000多元,由于维修经费较大,还需政府出资相助。寨老详细列出各项费用,此事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寨老发挥着不少作用,但作为传统权威,寨老的威望和地位跟以前相比,已经有所下降。很多寨老说,由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不过是“义务”给老百姓服务,遇到很多事情,他们并不好管,也没法管,管了老百姓也不听。因此,寨子里的老百姓遇到日常纠纷等事,一般会先去找政府,而不是寨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依靠集体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很多事情可以靠钱来解决,个人对于房族的依赖减弱,作为房族领袖的威信也受到挑战。
  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概念。他认为文化网络包括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文化网络”中的“文化”,正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亲仇仇等,它们由文化网络中的制度与网结交织维系在一起,这些组织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从而赋予文化网络以一定的权威,使它能够成为民间社会中领导权具有合法性的表演场所。换句话说,这些处于文化网络中的地方权威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并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这是他们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5]13-36在当代,传统寨老的权威和权力所依靠的一整套“文化网络”处于破坏和消失之中,由于经济的发展,往往是经济实力更具备说服力,取代了传统的象征和规范,因此,寨老的身份和地位显得有些尴尬。
  尽管面临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在侗族地区,传统的寨老组织作为地方社会的一套内部组织和机制,依然顽强地存在,并且在民间日常生活和仪式节庆等场合发挥着相当的作用。作为一种非政治化、非权力化的“软约束”,受乡俗、人情、面子等因素制约,民间社会组织的功能依然不能低估。
  三、嵌入式治理的实践
  少数民族乡村治理要将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相结合,一方面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基本规范和秩序,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依托传统社会组织,培育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将基层国家权力“嵌入”少数民族乡土社会之中,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中运用乡土的规则、结构和规范,形成少数民族乡村的“嵌入式治理”[7]。
  在肇兴侗寨,对于乡村治理中寨老组织的作用,当地基层干部深有感触。乡里的干部告诉笔者:“寨老发挥的作用肯定大。为什么呢?在这里,是一个民族文化比较深厚的地方,它的文化的载体呢,就是他们每一个个体。寨老呢,又是这里边的有影响力的人,他们在里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他们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的,在人们的思想的引导上,在氛围的营造上,在这些方面,都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一个地方的发展,肯定要有一个先进的理念,还要和当地的文化、当地的传统的结合。要结合好的话,我们首先就要做通寨老的思想工作,要求得他们的认同。他们作为文化的承载者,作为对文化理解比较深的主体,他们理解我们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我们根据对整个文化特征来做的工作,能理解得好。那么,这个就能真正地、很好地实行下去,贯彻下去。我们基本上就是说,让他们参与决策,在牵涉到重大的,包括整个村落、村寨的发展方面,让他们参与进来,他们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我们经常开他们的会,定期召开寨老的会议。”   在肇兴侗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黎平县政府和肇兴乡政府联合发起了一个名为“古民居保护协会”的组织。协会章程称:“本会是由肇兴侗寨三村群众在保护肇兴侗寨传统古民居的基础上推选组成的肇兴侗寨古民居保护及一般民居改(新)建审批等的综合性管理协会,是代表整个侗寨民族文化保护的社团组织,是依法实行自律管理,主要为古民居保护、民居改(新)建审批、保护村容寨貌等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该协会在县政府办、文广局、风管处、建设局、民宗局、国土局、肇兴乡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作用是作为联席会议和肇兴侗寨的老百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按照规定,协会的成员一方面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反映老百姓的各种意见,同时要向老百姓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把上级的精神传达给老百姓。此外,还要开展古民居保护、民居改建和新建、保护村容寨貌等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该协会的人员以肇兴大寨三个村的村干和寨老为主,另外还包括几个群众积极分子。
  将寨老纳入一个由政府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因为政府意识到,在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有寨老传统的侗族寨子,要搞好工作,民间的力量不容忽视。
  地方政府在运用现有的乡村政治体制进行治理时,需要借助民间权威的合法性,即地方政府要运用文化的合法性来辅助政治的合法性和权力的合法性,运用民间文化和民间组织,使政令得到更好的贯彻。这体现了正式权力机构和非正式权力机构、国家权力精英与民间精英之间的互动。
  因此,正是基于“民间力量不可忽视”,政府决定 “和当地的传统结合”起来。通过组建“协会”,以往仅仅作为寨老的人被赋予了双重身份:寨老和会员。作为协会成员,地方政府每个月还会给他们发放一定的报酬。双重身份使得平时各团管各团的寨老,通过协会这个身份被“统合”到对整个肇兴侗寨整体的管理之中。以往开展工作,政府是让各个团的寨老回去做自己团的群众的工作。但一个团的人,自家亲戚多,很多事不好说。将5个团的寨老“统合”到一个“组织”中,就能跨越“本团寨老只管得了本团”这一民间社会内部的边界,从而形成“跨团”的共同监督与相互监督。通过这一制度上的安排,民间社会以团为边界的寨老组织形成了跨团的联合。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避免了各团之间的不均衡和要求不一。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将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的社会组织相结合,通过赋予民间权威以双重身份,巧妙地将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嵌入传统社会之中,以便更好地开展治理实践,取得治理实效。
  四、结 语
  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在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重要地方组织资源和乡土根基。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实践,需要与自下而上的乡村社会力量互动和互嵌,形成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的有机格局,开创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新局面。[8]其一,复兴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激发传统社会组织的活力。当代,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虽然形式上复兴,但在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的实质作用有限,社会组织的活力有待激发和增强。必须本着尊重和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则,让少数民族乡村的内在传统秩序成为村民遵循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为传统社会组织的实质复兴建立稳固的心理基础和道德基石,激活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为传统社会组织赋权,以便创造性地发挥传统社会组织在当代的作用。其二,在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实践中探寻合理的嵌入式机制。探寻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当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契合点,将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域之中,调节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通过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本土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分子和中坚力量,构建少数民族乡村的多元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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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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