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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们对竞技体育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竞技体育中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特别是作为竞技体育主体的运动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体育界甚至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运动员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以期望为运动员的权利保障提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运动员; 权利保障;现状;对策
1.运动员权利的基本概念
论及运动员权利, 我们必须明确运动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定位。在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运动员被明确定性为一种社会职业, 归第二大类, 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类别。因此,运动员权利是指运动员依据其在社会生活和竞技体育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形式,可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组织、公民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由此可见,运动员的权利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基本权利,即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履行特殊训练和比赛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的职业权利,它是基本权利在竞技体育行业中的演变和延伸。
2.运动员权利内容的体系构成
2.1基本权利
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是指运动员根据宪法规范所确定, 表明其公民地位, 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综合性权利。作为母体性和综合性权利, 它概括了运动员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广泛权利, 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
2.2职业权利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涉及运动员权利内容非常多, 既包括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也包括运动员的相对权利, 表现出了权利来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归根到底, 这些权利均要落实于运动员的职业实践, 符合其职业特征。一些权利还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所不具备的, 如转会权、注册权等。所以, 对于运动员权利在竞技体育职业中的具体化问题, 我们称之为运动员的职业权利, 它重点在与运动员人身相关的权利、与运动员行为相关的权利、与运动员教育相关的权利三个方面。
3.侵害运动员权利原因分析
3.1体育法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竞技体育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是高度风险职业,面临着其他社会职业不具有的特殊风险。运动员职业和职业风险的特殊性,理论上要求对运动员职业应给予专门的立法保护,弥补运动员职业和其他普通社会职业在职业风险上的过度差异,从而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所有体育法律、法规,涉及运动员权益的立法寥寥无几。目前,我国只有一本专门的体育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而且《体育法》实际上是一部倡导法,因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缺乏对我国体育发展的前瞻性、产业化、职业化考虑, 对现阶段体育实践的规范和调整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
3.2运动员权利意识淡薄
权利的获得,往往是权利人主动要求的结果。但是运动员往往缺乏权利意识,造成运动员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运动员由于大量时间用于训练和比赛,接受的文化教育有限,在有限的文化知识中,法律知识更是缺乏;二是运动员的生活几乎是封闭的,他们很多人从小就开始训练,对很多侵害权利的行为都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基本的权利意识。法律知识的匮乏,权利意识的缺失使运动员的权利被严重侵犯而得不到重视。
3.3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但是我国的运动员保障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重发展、轻保障,没有提升到战略高度;二是立法工作滞后;三是水平低,能力差,不能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四是社会化程度低。这些都是运动员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给运动员带来了严重的后顾之忧,使运动员难以全身心的投入到训练和比赛中去,不仅如此,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与我国建设体育强国的目的相背离。
4.完善运动员权利保障的建议
4.1加快体育法制化进程,切实保护运动员各项权利
实现运动员权利保障的全面落实,就要对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符合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应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和广泛调查、征求运动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需要,适时修订《体育法》,并制定一系列关于运动员全力保障的专门法律,国家各行政机关也应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通过建立起以《体育法》为主体,各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部门法体系。
4.2强化运动员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为维护运动员正当权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员训练单位要加强对运动员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运动员法律意识培养,不仅要使运动员明白自已依法说享有的权利及其范围,还要使其掌握有效行使权利的方法,最后,还要学会在自身权利收到侵害时,如何正确的维护、救济、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鉴于运动员长期从事运动训练和比赛,接受法律意识培养的时间有限,运动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利用委托人或律师的专业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3建立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更关系到运动员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由于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加强保障的深度和力度,逐渐把不同层次的运动员都纳入保障,在基本生活、伤残医疗、退役安置等方面尽可能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了我国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5.结语
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的最重要的主体,他们为我国取得了巨大的荣耀,但是相对而言他们也是竞技体育组成部分中的弱势群体,如何保证运动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体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相关部门要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针对运动员的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韩新君,翁家银,韩新红等.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王秀香,孙世伟,郭凡.中国运动员伤残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3]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罗嘉司,屈晓宇. 法治视角下退役运动员的出路解析[J ]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关键词】:运动员; 权利保障;现状;对策
1.运动员权利的基本概念
论及运动员权利, 我们必须明确运动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定位。在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运动员被明确定性为一种社会职业, 归第二大类, 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类别。因此,运动员权利是指运动员依据其在社会生活和竞技体育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形式,可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组织、公民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由此可见,运动员的权利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基本权利,即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履行特殊训练和比赛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的职业权利,它是基本权利在竞技体育行业中的演变和延伸。
2.运动员权利内容的体系构成
2.1基本权利
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是指运动员根据宪法规范所确定, 表明其公民地位, 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综合性权利。作为母体性和综合性权利, 它概括了运动员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广泛权利, 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
2.2职业权利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涉及运动员权利内容非常多, 既包括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也包括运动员的相对权利, 表现出了权利来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归根到底, 这些权利均要落实于运动员的职业实践, 符合其职业特征。一些权利还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所不具备的, 如转会权、注册权等。所以, 对于运动员权利在竞技体育职业中的具体化问题, 我们称之为运动员的职业权利, 它重点在与运动员人身相关的权利、与运动员行为相关的权利、与运动员教育相关的权利三个方面。
3.侵害运动员权利原因分析
3.1体育法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竞技体育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是高度风险职业,面临着其他社会职业不具有的特殊风险。运动员职业和职业风险的特殊性,理论上要求对运动员职业应给予专门的立法保护,弥补运动员职业和其他普通社会职业在职业风险上的过度差异,从而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所有体育法律、法规,涉及运动员权益的立法寥寥无几。目前,我国只有一本专门的体育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而且《体育法》实际上是一部倡导法,因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缺乏对我国体育发展的前瞻性、产业化、职业化考虑, 对现阶段体育实践的规范和调整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
3.2运动员权利意识淡薄
权利的获得,往往是权利人主动要求的结果。但是运动员往往缺乏权利意识,造成运动员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运动员由于大量时间用于训练和比赛,接受的文化教育有限,在有限的文化知识中,法律知识更是缺乏;二是运动员的生活几乎是封闭的,他们很多人从小就开始训练,对很多侵害权利的行为都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基本的权利意识。法律知识的匮乏,权利意识的缺失使运动员的权利被严重侵犯而得不到重视。
3.3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但是我国的运动员保障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重发展、轻保障,没有提升到战略高度;二是立法工作滞后;三是水平低,能力差,不能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四是社会化程度低。这些都是运动员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给运动员带来了严重的后顾之忧,使运动员难以全身心的投入到训练和比赛中去,不仅如此,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与我国建设体育强国的目的相背离。
4.完善运动员权利保障的建议
4.1加快体育法制化进程,切实保护运动员各项权利
实现运动员权利保障的全面落实,就要对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符合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应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和广泛调查、征求运动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需要,适时修订《体育法》,并制定一系列关于运动员全力保障的专门法律,国家各行政机关也应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通过建立起以《体育法》为主体,各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部门法体系。
4.2强化运动员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为维护运动员正当权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员训练单位要加强对运动员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运动员法律意识培养,不仅要使运动员明白自已依法说享有的权利及其范围,还要使其掌握有效行使权利的方法,最后,还要学会在自身权利收到侵害时,如何正确的维护、救济、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鉴于运动员长期从事运动训练和比赛,接受法律意识培养的时间有限,运动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利用委托人或律师的专业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3建立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更关系到运动员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由于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加强保障的深度和力度,逐渐把不同层次的运动员都纳入保障,在基本生活、伤残医疗、退役安置等方面尽可能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了我国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5.结语
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的最重要的主体,他们为我国取得了巨大的荣耀,但是相对而言他们也是竞技体育组成部分中的弱势群体,如何保证运动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体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相关部门要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针对运动员的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韩新君,翁家银,韩新红等.对构建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王秀香,孙世伟,郭凡.中国运动员伤残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3]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罗嘉司,屈晓宇. 法治视角下退役运动员的出路解析[J ]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