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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孰先孰后?究竟应当优先保护何方的利益?此种争议一度上升为是”要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要以人为本”的高度。本文从现行破产法执行中的困境出发,重点论述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揭示了劳动债权的特殊性,明确其优先性;为平衡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利益冲突,需要对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时间阶段和范围标准进行合理限定;对建立我国统一的优先权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