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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网融合”陷入博弈死结之时,笔者呼吁叫停5号文!科学的做法,应依据年初至今的调研结果,先行成立中立机构“国家通信委员会”(参考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中国通信行业展开上位法缺失的补足,通过科学立法与监管,扎实推进“三网融合”。
退而结网,方能有渔。
不作为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下简称5号文)正式下发至今,“三网融合”已进入到一种“荒唐”的状态。许多专家与评论界人士其实都意识到,这是一种毫无前景可言的悲观状态,但也只是婉转地指出“被误读”、“偏离方向”、“亟需加强国家统筹”。其实,根本问题在于,5号文是否给出了可操作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法与路径?
许多人都在指责电信及广电这两大部门的一系列博弈行为,尤其是在今年1月“三网融合”进程启动之后,通过发布各自的部门“通知、通告、决定”,以及双方所提交的针锋双对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但是,若从各自利益角度来考量,他们的行为都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必然。即追求自身部门与行业的利益最大化——出现这种情况,难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及广义的通信行业利益带来负面作用。
再深想一层,责任该由电信和广电部门承担吗?这些部门不都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部门吗?
树有根、水有源,“三网融合”今日症结的根源,在于上一级领导部门的不作为。发出通知启动三网融合、提出“总体方案”、定出时间表,这些动作似乎是在表明有所作为。但是,迄今为止的结果却等同于不作为,实质是没有“作其该为”。
难道,有几十年各行业发展的教训在前,5号文制定者就看不出,如果仅让工信部与广电总局这两个“利益相关方”去谈判,一个空空在上的“总体方案”只能成为镜中月、水中花吗?!
作其该为,不再折腾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不能只看到所取得的进展,更应学会汲取教训。这样才能提升科学执政的能力,才能提升发展的层次与质量,才能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人口红利”,凭借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参与全球分工。虽然这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客观必然,但长久以往必然会越来越被动。在本轮全球经济危机中,中国外向型经济所遭受的沉重冲击,西方国家屡屡要求人民币升值所蕴含的战略野心,都是明证。
因此,调整中国经济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有效拉动内需、从全球产业链分工的末端环节向上游挺进,是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包括“三网融合”在内,各行业转型发展的题中之义。
在这个前提下,“三网融合”绝非工信、广电等某个部门的事情,而要服从于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当融合之局陷入僵持时,自上而下的政府部门与主管,是否真正意识到这一点?是否真正从国家利益的层面意识到改变的紧迫?
改变,就要与时俱进,就是要实施科学发展,要通过学习、思考、分析、设计,落实在可操作的流程。
事实上,中国的发展受立法与监管缺位所带来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三网融合”的现状就是一个鲜明例证——如果此种现状不发生改变,相信老百姓、包括相关各方,没人能从中获益。
“三网融合”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其出发点是服务于国家提出的两化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而广义的通信行业(非狭义的电信行业)就是推进信息化实施的基础行业,是为其他各行业服务的平台型架构。这是一个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新业务、新竞争模式层出不穷的领域,也是带有强烈自然垄断性质的经济命脉行业,必须有一部公正、统一、前瞻的“通信法”予以监管和指导。
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匆忙展开“三网融合”难免“南辕北辙”,譬如5号文中若干“基本原则”,就是其中一例。
让我们看看这一条:“4、分业监督,共同发展。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经营广电、电信业务的企业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据此,必然就产生基于部门利益的纠葛!
文章写到此处,网上传来消息:“一直处于难产状态的《电信法》有了转机。《电信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修改完善中,并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最快将于8月过会。”
乍看很好,但一个不包含广播电视行业在内的,由一个部门主导制定的法律,在推行“三网融合”的关键时刻进行立法,除了增加矛盾之外,还有何积极意义吗?
中国,需要的是一部全面的《通信法》。
退而结网:成立国家通信委员会
显而易见,“三网融合”已处于一种死结状态,这就需要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
笔者呼吁,应当叫停实施5号文,把自1月初到现在这段时间当作是“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其调研结果可以更好地回答“下一步该怎样走”这个问题。
答案应该是:“退而结网”,成立中立的政府机构“国家通信委员会”(参考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先行对中国通信行业展开立法与监管,扎实推进“三网融合”。
早就有学者编写专著、发表论文,研讨世界各国通信管理的历史、方法及经验,特别是针对比较成熟的美国电信(包括广播电视)立法历史、现状及实施执行的政府独立管制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结构及运行机制,作出了深入分析、提出众多建议,并向国内政府主管部门作过学术报告及研讨。笔者在本专栏中亦曾介绍、讨论过FCC所进行的“空白频段使用”及“网络中立定法”等法规制定行动。
“三网融合,立法先行”,这个观点早就被人提出,可惜长期无法付诸实施。当下,以“三网融合”立法管制为契机,成立中国国家通信委员会正逢其时!这也是一件欠账太久、不能再有丝毫延误的任务。
谁都知道,成立这个独立监管机构是一件艰巨的工作,也正是由于其艰巨,就更要及早开始。有人说,“等下一届政府吧”,但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
成立中国国家通信委员会,牵涉定位、使命、权力、组织、经费、人员、运作机制、立法监督执法程序等问题。幸亏有美国FCC、英国OFCOM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首先是这个机构的定位问题,也就是代表谁的利益去行使权力。“屁股决定脑袋”,中国不缺人才,缺的是在适当位置上代表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人才。这个委员会的领导及雇员,必须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与任何企业没有利益关联,这也许不是一件太客易办到的事,但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使命的正确实施。
“三网融合”不停步
叫停5号文的实施,并不是停止“三网融合”的进程。根据5号文发布至今所揭示的情况,许多事情是可以进行的。
国家要协助广电,早日形成一个市场主体,这包括给予时间、资金与政策上的扶助——
首先,是时间与资金扶助。要让广电有时间去完成省级有线网络整合,并组建全国统一的总公司,这一步也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投入。
其次,要通过政策扶持让广电加快宽带互联网发展。“三网融合”的核心是互联网。目前,由于受到电信在互联网接入和IDC领域所设置的种种制约,广电陷入一种不公平竞争的绝对劣势。这要求国家在政策上进行调整。拆除各种障碍,在全国范围内让广电能在宽带互联网上有公平的起步,同时也培养广电的市场能力,为将来的全面开放双向进入竞争做准备——也可以这么理解,就是要先实行某种意义上的单向进入。
第三,实施监管职能与市场职能的剥离。对于真正的“三网融合”,由电信与广电去实行“分业监督”是与融合目标相矛盾的。“三网融合”后,就无所谓电信与广电了,有的只是中国通信行业的四个竞争主体。这些竞争主体的功能是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而不是进行监管!监管功能应该属于新组建的国家通信委员会。因此,要着手把这些监管职能从电信与广电剥离出来,统一归属于国家通信委员会。
退而结网,方能有渔。
不作为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下简称5号文)正式下发至今,“三网融合”已进入到一种“荒唐”的状态。许多专家与评论界人士其实都意识到,这是一种毫无前景可言的悲观状态,但也只是婉转地指出“被误读”、“偏离方向”、“亟需加强国家统筹”。其实,根本问题在于,5号文是否给出了可操作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法与路径?
许多人都在指责电信及广电这两大部门的一系列博弈行为,尤其是在今年1月“三网融合”进程启动之后,通过发布各自的部门“通知、通告、决定”,以及双方所提交的针锋双对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但是,若从各自利益角度来考量,他们的行为都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必然。即追求自身部门与行业的利益最大化——出现这种情况,难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及广义的通信行业利益带来负面作用。
再深想一层,责任该由电信和广电部门承担吗?这些部门不都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部门吗?
树有根、水有源,“三网融合”今日症结的根源,在于上一级领导部门的不作为。发出通知启动三网融合、提出“总体方案”、定出时间表,这些动作似乎是在表明有所作为。但是,迄今为止的结果却等同于不作为,实质是没有“作其该为”。
难道,有几十年各行业发展的教训在前,5号文制定者就看不出,如果仅让工信部与广电总局这两个“利益相关方”去谈判,一个空空在上的“总体方案”只能成为镜中月、水中花吗?!
作其该为,不再折腾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不能只看到所取得的进展,更应学会汲取教训。这样才能提升科学执政的能力,才能提升发展的层次与质量,才能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人口红利”,凭借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参与全球分工。虽然这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客观必然,但长久以往必然会越来越被动。在本轮全球经济危机中,中国外向型经济所遭受的沉重冲击,西方国家屡屡要求人民币升值所蕴含的战略野心,都是明证。
因此,调整中国经济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有效拉动内需、从全球产业链分工的末端环节向上游挺进,是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包括“三网融合”在内,各行业转型发展的题中之义。
在这个前提下,“三网融合”绝非工信、广电等某个部门的事情,而要服从于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当融合之局陷入僵持时,自上而下的政府部门与主管,是否真正意识到这一点?是否真正从国家利益的层面意识到改变的紧迫?
改变,就要与时俱进,就是要实施科学发展,要通过学习、思考、分析、设计,落实在可操作的流程。
事实上,中国的发展受立法与监管缺位所带来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三网融合”的现状就是一个鲜明例证——如果此种现状不发生改变,相信老百姓、包括相关各方,没人能从中获益。
“三网融合”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其出发点是服务于国家提出的两化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而广义的通信行业(非狭义的电信行业)就是推进信息化实施的基础行业,是为其他各行业服务的平台型架构。这是一个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新业务、新竞争模式层出不穷的领域,也是带有强烈自然垄断性质的经济命脉行业,必须有一部公正、统一、前瞻的“通信法”予以监管和指导。
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匆忙展开“三网融合”难免“南辕北辙”,譬如5号文中若干“基本原则”,就是其中一例。
让我们看看这一条:“4、分业监督,共同发展。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经营广电、电信业务的企业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据此,必然就产生基于部门利益的纠葛!
文章写到此处,网上传来消息:“一直处于难产状态的《电信法》有了转机。《电信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修改完善中,并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最快将于8月过会。”
乍看很好,但一个不包含广播电视行业在内的,由一个部门主导制定的法律,在推行“三网融合”的关键时刻进行立法,除了增加矛盾之外,还有何积极意义吗?
中国,需要的是一部全面的《通信法》。
退而结网:成立国家通信委员会
显而易见,“三网融合”已处于一种死结状态,这就需要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
笔者呼吁,应当叫停实施5号文,把自1月初到现在这段时间当作是“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其调研结果可以更好地回答“下一步该怎样走”这个问题。
答案应该是:“退而结网”,成立中立的政府机构“国家通信委员会”(参考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先行对中国通信行业展开立法与监管,扎实推进“三网融合”。
早就有学者编写专著、发表论文,研讨世界各国通信管理的历史、方法及经验,特别是针对比较成熟的美国电信(包括广播电视)立法历史、现状及实施执行的政府独立管制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结构及运行机制,作出了深入分析、提出众多建议,并向国内政府主管部门作过学术报告及研讨。笔者在本专栏中亦曾介绍、讨论过FCC所进行的“空白频段使用”及“网络中立定法”等法规制定行动。
“三网融合,立法先行”,这个观点早就被人提出,可惜长期无法付诸实施。当下,以“三网融合”立法管制为契机,成立中国国家通信委员会正逢其时!这也是一件欠账太久、不能再有丝毫延误的任务。
谁都知道,成立这个独立监管机构是一件艰巨的工作,也正是由于其艰巨,就更要及早开始。有人说,“等下一届政府吧”,但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
成立中国国家通信委员会,牵涉定位、使命、权力、组织、经费、人员、运作机制、立法监督执法程序等问题。幸亏有美国FCC、英国OFCOM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首先是这个机构的定位问题,也就是代表谁的利益去行使权力。“屁股决定脑袋”,中国不缺人才,缺的是在适当位置上代表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人才。这个委员会的领导及雇员,必须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与任何企业没有利益关联,这也许不是一件太客易办到的事,但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使命的正确实施。
“三网融合”不停步
叫停5号文的实施,并不是停止“三网融合”的进程。根据5号文发布至今所揭示的情况,许多事情是可以进行的。
国家要协助广电,早日形成一个市场主体,这包括给予时间、资金与政策上的扶助——
首先,是时间与资金扶助。要让广电有时间去完成省级有线网络整合,并组建全国统一的总公司,这一步也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投入。
其次,要通过政策扶持让广电加快宽带互联网发展。“三网融合”的核心是互联网。目前,由于受到电信在互联网接入和IDC领域所设置的种种制约,广电陷入一种不公平竞争的绝对劣势。这要求国家在政策上进行调整。拆除各种障碍,在全国范围内让广电能在宽带互联网上有公平的起步,同时也培养广电的市场能力,为将来的全面开放双向进入竞争做准备——也可以这么理解,就是要先实行某种意义上的单向进入。
第三,实施监管职能与市场职能的剥离。对于真正的“三网融合”,由电信与广电去实行“分业监督”是与融合目标相矛盾的。“三网融合”后,就无所谓电信与广电了,有的只是中国通信行业的四个竞争主体。这些竞争主体的功能是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而不是进行监管!监管功能应该属于新组建的国家通信委员会。因此,要着手把这些监管职能从电信与广电剥离出来,统一归属于国家通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