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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流动商贩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于我国的大中城市中,且呈逐渐增长的态势,这些年来,我国的学术界也开始关注流动商贩的研究问题,在流动商贩的产生原因、治理模式、治理理念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主要以广州市的具体情况为研究背景,透过现象对其原因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再结合其他地区甚至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与自己的一个思考,来给出相应的治理方法。
[关键词]走鬼经济;流动商贩;城管;治理模式
广东省是我国南部最发达的,其就业量和就业机会也是我国最多的,因此很多人一毕业或是一转业都会想到往广东去看看。事实却是如此,广东省的发展机会和前景确实是比其他的地方更好,这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以及比较稳定的气候条件不无关系。那作为广东省会的广州,理所当然会成为众人的焦点。广州市是我国南方最大的海滨城市,这就决定了它的内贸和外贸都有着独到的发展空间。再加上其商业网点多达10万多个,名列全国十大城市之最,因此,它才会更容易的吸引来自全国各地人的目光,使其成为众人角逐的大型的人才集聚地。但是,由于大家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技术实力等的不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在这块堪称“宝地”的方土上实现自己的成功梦乡,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成为上流人士,天天进出高级办公楼,坐着舒服的沙发,享受着丰盛营养的大餐,而有些人,却只能奔波于一些低档场所,甚至连个固定的办公桌都没有,而只能做着沿街叫卖的小本生意,为的只是能糊口饭吃,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于是,“走鬼经济”诞生了。
所谓的 “走鬼经济”(只是广东这边的叫法),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地摊经营,就是可以随摆随收的游商在路边卖些小东西或是小吃而形成的一种小经济模式。
一、这种“走鬼经济”产生的原因
对于流动商贩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包括几个具体的视角:
1. 小商贩的扎堆问题,认为本来“势
不两立”的街头流动商贩之所以扎堆,是所谓的“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在它的背后是一系列买主和卖主的“理性行为”,竞争、成本、收益、“最大化”、“最小化”、“均衡”之类的经济学道理 ,流动商贩的出现和扎堆经营,归根到底是经济规律造成的。
2. 博弈的视角。有的学者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流动商贩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小贩们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小贩们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基本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小贩和警察、小贩的需求者和小贩的竞争者博弈的结果。
3. 从产权经济学视角。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现存的城市管理无法解决商贩设摊过程中的外部负效应。商贩产生的根源其实就是产权的错置,而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将产权重新配置。并归纳了摊贩负外部性的表现:污染环境、威胁交通安全、传播疾病;摊贩问题背后的产权错置表现为三方面:为了市容环境或城市形象剥夺大多数摊贩的合法设摊权;没有将制约摊贩的权利界定给社区;对于环境的改善,摊贩没有剩余索取权。
4. 流动商贩的积极性视角。有学者总结了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小商小贩的四种积极精神:吃苦受累精神、苦熬时间精神、不怕掉价精神、灵活钻空精神,而这正是“众多小商小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异军突起” 的原因。
5. 非正式就业的视角。有学者对非正式就业问题的研究,为流动商贩作业的研究提供了一下思路,认为像流动商贩这样的非正式就业渠道,其实是存在积极的社会安全阀功能的:“非正式经济部门其实是外来劳动力在城市正式就业制度壁垒的限制条件下创造的一个替代性劳动就业结构,它不仅履行着对外来劳动力的显在的就业替代功能,且发挥着向社会挫折群体提供经济流动机会的潜在的功能。
上述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主张:流动商贩的产生具有必然性,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他们的存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广州市地摊经营的基本状况及问题
身为暨大的一名学生,因其紧挨着比较杂乱的城中村—石牌村,所以对于那些小商小贩是见怪不怪的。每天一到下午4点多,(近来有提高的迹象,早上11点左右就可以见到很多的商贩)石牌东的那条路就会变得特别的拥堵,因为流动摊贩活动时间的开始,同时也是过路者心情激动的时刻,要知道这些地摊者所经营的东西要不就是普通商店很难找到的“稀有物”,要么就是很常见但是却比正规店里的东西便宜很多的商品。这样卖东西的站一排,买东西的要是多的话就是一堆,本来就并不宽敞的人行道,选东西的选东西,杀价的杀价,还怎么让那些路过的“旁人”舒心的行走?咋地一看,原本整齐的人行道就突地变身成为了一个集贸小市场,而且还是零零碎碎超级不规范统一的那种交易场地,能不影响城市的容貌和形象么?但是,你能把他们都赶走么?要知道,可能这些小商贩的生活费都在这里了,你让他收摊,等于要他“失业”,他又怎么去维持生计呢?这不是侵犯了他们与生俱来的生存权么?但这必须要管理。因此,城管应运而生。所谓的城管,就是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主要的工作是维护城市的环境,保障人民有一个整洁、有序的生活场所。正因为他们的职责是打乱,所以很自然的,他们和流动商贩成为了“敌人”。
考察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多年来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弊端:一是城管执法权力法律监管空白。城市政府赋予了城管巨大的权力但对其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城管执法权力的滥用;二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执法水平整体偏低,简单执法、粗暴执法往往引发恶性冲突事件;三城管机构设置混乱,归属不明确,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
三、对广州市小商游贩治理的政策建议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城市中,流动商贩治理的困境由来已久,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彻底根除。而流动商贩的出现是城市发展不可避免的结果,对流动商贩的治理单一的模式往往难以奏效,综合治理是最好的政策选择。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人性化执法是综合治理模式的特点,值得广州市管理者的借鉴。
1. 借鉴德国经验,实现城市商贩治理的法治化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也是一个高度文明的法制时代,可城管的执法水平每每让人诟病,城市在发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法制化刻不容缓。
在德国,行政处罚权主要由警察、秩序、税务三个部门实施,但只有警察局和秩序局能上街执法。秩序局是除警察局之外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或者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应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由该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的流动商贩治理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尽快实现商贩治理的专业化、法制化。
首先,制定一部专业的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规。依法承认、保障流动商贩的经营权生存权并允许鼓励商贩成立自己的自治组织来维护合法权利;对城市管理执法权的行使作出严格的约束和制约,保证执法权依法置于社会公众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其次,借鉴德国经验,建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社会秩序局,专门承担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与专门承担维持社会公共安全职责的公安局一起形成两大行政执法机关体系;社会秩序局内部实行职能分离,采取局队分离的模式:社会秩序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和裁决,执法队附属于社会秩序局,根据行政决定,承担对案件的立案、调查等的公务协助任务,执行社会秩序局的行政决定。
最后,组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杜绝简单执法、粗暴执法。
2. 合理规划,实现商贩管理的科学化
允许商贩自由经营,并不等于整个城市都向商贩开发,必须实行一系列合理制度,方能实现既能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等公共利益,又能惠及市民,保障商贩的生存权、经营权。这需要科学的管理机制来保证。
首先,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合理规划,科学设摊。在繁华路段和商贩经营的热点地区,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设立流动商贩经营专区,既能保障他们的经营权益,又便于在卫生、质量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还可以参照韩国政府将商贩经营区域划为三类(即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人行道和车道不区分的辅助干线道路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并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来区别对待。
其次,借鉴香港经验,实行牌照制度。对商贩进行良好的管理,必须详细登记流动商贩的具体情况,并对他们进行工商和卫生的管理,以保证商贩经营的商品卫生合格、质量有保证,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贩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在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香港的流动小贩状况跟现在的中国大陆很相似,结果港英政府采用了发牌制度,承认小贩的部分合法权益,同时引入工商和卫生监督部门控制他们的经营秩序。自从引入发牌管理制度后,香港的流动小贩渐渐减少,小贩与政府管理人员之间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冲突事件。香港的经验,是很值得广州学习的。
最后,结合城市治理的实际状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略。广州市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3. 改善城市管理执法形象,实行人性化执法
法制手段是一种硬性管理手段,它在保证城市管理权威性的同时,又常常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使工作复杂化,甚而引发严重的冲突。我国的城市管理通常都是执法人员强行执法,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样的执法通常效果不好。国际著名设计师沙里宁曾经说过:“城市如同一本打开的书,从中可以读出市民们的文化气质和抱负。”同样,我们的城市管理同样理应实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的人性化,首先要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文明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表明,大多数违法、违规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能得到纠正的。文明执法的关键是:执法“不伤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城管执法人员要有热心、耐心、同情心;同时坚决杜绝态度生硬、以罚代管似的简单粗暴执法。
其次,增强市民的城管责任感,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执法的自觉意识和公共精神,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社会环境。由于流动商贩是弱势群体,在城管执法中,市民往往会站在流动商贩一方,给城管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市民的城市公共精神的提高与城市管理者的文明执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流动商贩的良好治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城管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的自觉意识和公共精神,不断增强市民的城管责任感、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使城市管理执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流动商贩的善治,需要文明执法的高素质城管执法队伍,更需要有较高素养和意识的群众来作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广州市的流动商贩大多为弱势群体,这些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理应比市容重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该树立执法即服务的良好理念,以保障商贩的生存权为最高的准则,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执法为民。
参考文献:
[1]姜震 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治理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D].山东:山东大学.2007 .3
[2]谭仲池 城市发展新论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沈克明 纽约怎么管理小商贩 [J].社区.2007,2:39-41.
[4]王洛忠、刘金发等 城市街头摊贩—非正规就业与公共政策回应 [J].新视野.2006,2:7.
[5]张康之 占道摊位对城市管理者的伦理考量 [J].决策.2005,12:49-50.
[6]黎卓升、钟一彪 流动小贩与城管人员的关系:冲突与调适
[Z].http://star.news.sohu.com/20061225/n247240165.shtml,2006.12.25.
[7]吕晓东 城市民生与小商贩治理思路 [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7,24:27-30.
[8]钱振明 善治城市与城市政府治理能力建设 [J].城市管理.2005,3:39.
[关键词]走鬼经济;流动商贩;城管;治理模式
广东省是我国南部最发达的,其就业量和就业机会也是我国最多的,因此很多人一毕业或是一转业都会想到往广东去看看。事实却是如此,广东省的发展机会和前景确实是比其他的地方更好,这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以及比较稳定的气候条件不无关系。那作为广东省会的广州,理所当然会成为众人的焦点。广州市是我国南方最大的海滨城市,这就决定了它的内贸和外贸都有着独到的发展空间。再加上其商业网点多达10万多个,名列全国十大城市之最,因此,它才会更容易的吸引来自全国各地人的目光,使其成为众人角逐的大型的人才集聚地。但是,由于大家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技术实力等的不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在这块堪称“宝地”的方土上实现自己的成功梦乡,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成为上流人士,天天进出高级办公楼,坐着舒服的沙发,享受着丰盛营养的大餐,而有些人,却只能奔波于一些低档场所,甚至连个固定的办公桌都没有,而只能做着沿街叫卖的小本生意,为的只是能糊口饭吃,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于是,“走鬼经济”诞生了。
所谓的 “走鬼经济”(只是广东这边的叫法),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地摊经营,就是可以随摆随收的游商在路边卖些小东西或是小吃而形成的一种小经济模式。
一、这种“走鬼经济”产生的原因
对于流动商贩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包括几个具体的视角:
1. 小商贩的扎堆问题,认为本来“势
不两立”的街头流动商贩之所以扎堆,是所谓的“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在它的背后是一系列买主和卖主的“理性行为”,竞争、成本、收益、“最大化”、“最小化”、“均衡”之类的经济学道理 ,流动商贩的出现和扎堆经营,归根到底是经济规律造成的。
2. 博弈的视角。有的学者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流动商贩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小贩们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小贩们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基本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小贩和警察、小贩的需求者和小贩的竞争者博弈的结果。
3. 从产权经济学视角。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现存的城市管理无法解决商贩设摊过程中的外部负效应。商贩产生的根源其实就是产权的错置,而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将产权重新配置。并归纳了摊贩负外部性的表现:污染环境、威胁交通安全、传播疾病;摊贩问题背后的产权错置表现为三方面:为了市容环境或城市形象剥夺大多数摊贩的合法设摊权;没有将制约摊贩的权利界定给社区;对于环境的改善,摊贩没有剩余索取权。
4. 流动商贩的积极性视角。有学者总结了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小商小贩的四种积极精神:吃苦受累精神、苦熬时间精神、不怕掉价精神、灵活钻空精神,而这正是“众多小商小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异军突起” 的原因。
5. 非正式就业的视角。有学者对非正式就业问题的研究,为流动商贩作业的研究提供了一下思路,认为像流动商贩这样的非正式就业渠道,其实是存在积极的社会安全阀功能的:“非正式经济部门其实是外来劳动力在城市正式就业制度壁垒的限制条件下创造的一个替代性劳动就业结构,它不仅履行着对外来劳动力的显在的就业替代功能,且发挥着向社会挫折群体提供经济流动机会的潜在的功能。
上述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主张:流动商贩的产生具有必然性,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他们的存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广州市地摊经营的基本状况及问题
身为暨大的一名学生,因其紧挨着比较杂乱的城中村—石牌村,所以对于那些小商小贩是见怪不怪的。每天一到下午4点多,(近来有提高的迹象,早上11点左右就可以见到很多的商贩)石牌东的那条路就会变得特别的拥堵,因为流动摊贩活动时间的开始,同时也是过路者心情激动的时刻,要知道这些地摊者所经营的东西要不就是普通商店很难找到的“稀有物”,要么就是很常见但是却比正规店里的东西便宜很多的商品。这样卖东西的站一排,买东西的要是多的话就是一堆,本来就并不宽敞的人行道,选东西的选东西,杀价的杀价,还怎么让那些路过的“旁人”舒心的行走?咋地一看,原本整齐的人行道就突地变身成为了一个集贸小市场,而且还是零零碎碎超级不规范统一的那种交易场地,能不影响城市的容貌和形象么?但是,你能把他们都赶走么?要知道,可能这些小商贩的生活费都在这里了,你让他收摊,等于要他“失业”,他又怎么去维持生计呢?这不是侵犯了他们与生俱来的生存权么?但这必须要管理。因此,城管应运而生。所谓的城管,就是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主要的工作是维护城市的环境,保障人民有一个整洁、有序的生活场所。正因为他们的职责是打乱,所以很自然的,他们和流动商贩成为了“敌人”。
考察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多年来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弊端:一是城管执法权力法律监管空白。城市政府赋予了城管巨大的权力但对其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城管执法权力的滥用;二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执法水平整体偏低,简单执法、粗暴执法往往引发恶性冲突事件;三城管机构设置混乱,归属不明确,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
三、对广州市小商游贩治理的政策建议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城市中,流动商贩治理的困境由来已久,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彻底根除。而流动商贩的出现是城市发展不可避免的结果,对流动商贩的治理单一的模式往往难以奏效,综合治理是最好的政策选择。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人性化执法是综合治理模式的特点,值得广州市管理者的借鉴。
1. 借鉴德国经验,实现城市商贩治理的法治化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也是一个高度文明的法制时代,可城管的执法水平每每让人诟病,城市在发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法制化刻不容缓。
在德国,行政处罚权主要由警察、秩序、税务三个部门实施,但只有警察局和秩序局能上街执法。秩序局是除警察局之外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或者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应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由该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的流动商贩治理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尽快实现商贩治理的专业化、法制化。
首先,制定一部专业的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规。依法承认、保障流动商贩的经营权生存权并允许鼓励商贩成立自己的自治组织来维护合法权利;对城市管理执法权的行使作出严格的约束和制约,保证执法权依法置于社会公众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其次,借鉴德国经验,建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社会秩序局,专门承担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与专门承担维持社会公共安全职责的公安局一起形成两大行政执法机关体系;社会秩序局内部实行职能分离,采取局队分离的模式:社会秩序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和裁决,执法队附属于社会秩序局,根据行政决定,承担对案件的立案、调查等的公务协助任务,执行社会秩序局的行政决定。
最后,组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杜绝简单执法、粗暴执法。
2. 合理规划,实现商贩管理的科学化
允许商贩自由经营,并不等于整个城市都向商贩开发,必须实行一系列合理制度,方能实现既能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等公共利益,又能惠及市民,保障商贩的生存权、经营权。这需要科学的管理机制来保证。
首先,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合理规划,科学设摊。在繁华路段和商贩经营的热点地区,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设立流动商贩经营专区,既能保障他们的经营权益,又便于在卫生、质量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还可以参照韩国政府将商贩经营区域划为三类(即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人行道和车道不区分的辅助干线道路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并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来区别对待。
其次,借鉴香港经验,实行牌照制度。对商贩进行良好的管理,必须详细登记流动商贩的具体情况,并对他们进行工商和卫生的管理,以保证商贩经营的商品卫生合格、质量有保证,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贩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在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香港的流动小贩状况跟现在的中国大陆很相似,结果港英政府采用了发牌制度,承认小贩的部分合法权益,同时引入工商和卫生监督部门控制他们的经营秩序。自从引入发牌管理制度后,香港的流动小贩渐渐减少,小贩与政府管理人员之间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冲突事件。香港的经验,是很值得广州学习的。
最后,结合城市治理的实际状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略。广州市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3. 改善城市管理执法形象,实行人性化执法
法制手段是一种硬性管理手段,它在保证城市管理权威性的同时,又常常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使工作复杂化,甚而引发严重的冲突。我国的城市管理通常都是执法人员强行执法,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样的执法通常效果不好。国际著名设计师沙里宁曾经说过:“城市如同一本打开的书,从中可以读出市民们的文化气质和抱负。”同样,我们的城市管理同样理应实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的人性化,首先要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文明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表明,大多数违法、违规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能得到纠正的。文明执法的关键是:执法“不伤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城管执法人员要有热心、耐心、同情心;同时坚决杜绝态度生硬、以罚代管似的简单粗暴执法。
其次,增强市民的城管责任感,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执法的自觉意识和公共精神,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社会环境。由于流动商贩是弱势群体,在城管执法中,市民往往会站在流动商贩一方,给城管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市民的城市公共精神的提高与城市管理者的文明执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流动商贩的良好治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城管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维护和支持城市管理的自觉意识和公共精神,不断增强市民的城管责任感、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使城市管理执法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流动商贩的善治,需要文明执法的高素质城管执法队伍,更需要有较高素养和意识的群众来作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广州市的流动商贩大多为弱势群体,这些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理应比市容重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该树立执法即服务的良好理念,以保障商贩的生存权为最高的准则,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执法为民。
参考文献:
[1]姜震 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治理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D].山东:山东大学.2007 .3
[2]谭仲池 城市发展新论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沈克明 纽约怎么管理小商贩 [J].社区.2007,2:39-41.
[4]王洛忠、刘金发等 城市街头摊贩—非正规就业与公共政策回应 [J].新视野.2006,2:7.
[5]张康之 占道摊位对城市管理者的伦理考量 [J].决策.2005,12:49-50.
[6]黎卓升、钟一彪 流动小贩与城管人员的关系:冲突与调适
[Z].http://star.news.sohu.com/20061225/n247240165.shtml,2006.12.25.
[7]吕晓东 城市民生与小商贩治理思路 [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7,24:27-30.
[8]钱振明 善治城市与城市政府治理能力建设 [J].城市管理.2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