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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为他人担保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禁止为他人担保,所以国有企业在没有分文对价的的情况下,承担担保责任,结果是弊大于利,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应当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国有企业为他人担保,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