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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关于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不应该有什么问题,国家档案局对此早有规定,如1983年的《档案馆工作通则》、1986年《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另外,有些档案馆还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年来基本上执行着,偶尔出现了问题,移交方和接收方协商一下也就解决了,也不十分了得,可看了国家和一些省制定的档案法规,特别是新候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有关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感到事关档案法律问题,当前还真有些问题得解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