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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是证券立法中的一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对此予以了规制 ,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 ,应作如下修改 :短线交易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不受短线交易之规制 ;在计算短线交易的收益上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予以计算 ;归入权的行使主体不应仅规定为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