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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态将把房贷利息、二孩、养老等因素纳入个税综合计征抵扣范围后,近日又有传言称,以房贷利息作抵扣的个税改革将在全国推广,且规定时间为一年左右。
下一步个税改革该怎么走?如何避免个税沦为“工薪税”?个税改革会否简单止于起征点调整?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会否助推房产泡沫?
避免沦为“工薪税”,重在改税制
刘晓敏(江苏省基层税务人员)
当前居民收入结构已发生较大改变,单纯提高工薪所得“起征点”的“一刀切”式调整,无法体现支出差异的“个性化”,难以发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个税改革重在改税制。
当前个税成为“工薪税”的原因,是对房租、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所得难以准确核算。基层只能采取“企业代缴代扣+税务部门核查”的简易方式,主要对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税。因此也导致一些企业负责人吃喝住行所有开支都纳入企业成本,个税却为“零”。
个税改革要改变沦为“工薪税”现状,规范公平纳税秩序,除明确扣除范围标准、综合收入税率等顶层设计外,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涉税信息共享。当前纳税人收入、家庭、开支等社会信息分散在银行、公安、房产、民政等部门,缺乏相应法律支撑就很难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只有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涉税信息联网,才能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为个税改革全面落实打好基础。
征管能力提升。个税改革落地后,首套房利息等大量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其真实性需要核查,居民房屋出租、转让等信息也需要全面掌握,这些对税务部门数据分析、调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配套制度完善。推进个税改革还需要个人税号普及、涉税信息绑定、诚信体系约束等配套政策健全完善,提高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违法违规成本。要让个人所得税既成为义务的收据,又是权利的凭条,使税号成为每个公民的诚信记录。
税制设计要体现费用支出个性化
朱青(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个税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是1980年中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最大的一次改革,因为在征管模式或者征管方式上都要发生重大变革——纳税人由单纯的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变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申报相结合。
个税费用扣除要考虑两大因素:一是劳动者包括其抚养的人口为了生存所必需的开支(又称生计扣除);二是劳动者为了挣取收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又称费用扣除)。从理论上说,这两部分开支都不能被课税。所以在个税制度中要有一个免征额的规定。
当然,在具体做法上各国有所不同。对于生计扣除,一般都是按人头定标准,个别国家对年龄超过65岁的老人规定了更高的生计扣除标准,主要是考虑老年人的生活可能需要发生一定的护理成本。另外,在现代社会,一个人不仅要生存还要发展,所以很多国家也将教育费用作为本人及抚养子女生计扣除的项目。费用扣除则多采取按项据实扣除的办法,比如上班的汽油费、自费的医疗费用、工作服费用等。
国内的现实情况是把生计扣除和费用扣除合二为一,没有体现出个人费用支出的个性化,下一步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未来,适当归并所得分类可以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简化税率平衡税负。完善税前专项扣除,能使个税征收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成本。改革后,综合所得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有孩子要抚养的比没孩子的就可以少缴税,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总体税负不应增加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轮个税改革要站在整个税制改革的宏观层面去思考,即要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个税税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纳税主体;其次,还应当合理、科學地确定哪些收入是作为综合类收入,哪些是分类收入;再次,还要考虑合并税率档次,增大税率级距,扩大税率适用范围。
个税改革后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好一概而论。应该是结构性的变化,不是单纯的加税或者减税的问题。
不过,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度的实行,从总体上看,个税改革征收面广了,客观上可能起到了加税效用。因为在分类所得税制背景下,有人有多种收入可能均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而不纳税,但改为混合所得税制后,收入综合在一起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而要纳税了;同时,以往纳税少的人因综合收入就要适用更高级次的累进税率而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
税制改革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应增加。如何解决?应当将个税改革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改革结合在一起考虑,就是说,如果个税改革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就应当通过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让纳税人得到更多实惠,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一体化的改革。
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革,必须建立起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和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制度,建立起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不会助推房地产价格泡沫
贾康(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单一维度地过度关注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将会误导中国个税改革。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没有其他税制要素的配合,将难以优化实现个税税制的整体效应。中央关于个税改革的指导方针在历年历次文件中始终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即先把11个分类中可综合的部分归堆,施加超额累进税率,这才是调整起征点时应考虑的大前提。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是我个人作为学者的一贯主张。官方信息中对此也有口风,应当列入新一轮个税改革内容而得到立法确认,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所谓房贷利息抵税,是指在计征个税时,先将房贷“月供”中的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对扣除后的收入部分课以个税。也就是说,在计算个税应交多少时,房贷的利息部分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这样有利于配合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使社会成员中的收入“夹心层”和中等收入阶层得到实惠。有人担心这会助推有钱人多买房增加房市泡沫,但不要忘了现阶段中国有房地产过热风险的城市,人们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按揭的首付已提高到70%,第三套住房则已完全不提供按揭,怎么会由此而带来大量泡沫?所以这种配套政策是可以合理匹配来防范泡沫的,不应由此视角否定“利息抵个税”。
另外,对于如何抑制房地产价格泡沫,我认为特别需要注意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应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一线城市以及一些热度高的二线城市,其实已经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房地产税会有助于当地引导市场预期,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形成泡沫。
下一步个税改革该怎么走?如何避免个税沦为“工薪税”?个税改革会否简单止于起征点调整?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会否助推房产泡沫?
避免沦为“工薪税”,重在改税制
刘晓敏(江苏省基层税务人员)
当前居民收入结构已发生较大改变,单纯提高工薪所得“起征点”的“一刀切”式调整,无法体现支出差异的“个性化”,难以发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个税改革重在改税制。
当前个税成为“工薪税”的原因,是对房租、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所得难以准确核算。基层只能采取“企业代缴代扣+税务部门核查”的简易方式,主要对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税。因此也导致一些企业负责人吃喝住行所有开支都纳入企业成本,个税却为“零”。
个税改革要改变沦为“工薪税”现状,规范公平纳税秩序,除明确扣除范围标准、综合收入税率等顶层设计外,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涉税信息共享。当前纳税人收入、家庭、开支等社会信息分散在银行、公安、房产、民政等部门,缺乏相应法律支撑就很难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只有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涉税信息联网,才能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为个税改革全面落实打好基础。
征管能力提升。个税改革落地后,首套房利息等大量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其真实性需要核查,居民房屋出租、转让等信息也需要全面掌握,这些对税务部门数据分析、调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配套制度完善。推进个税改革还需要个人税号普及、涉税信息绑定、诚信体系约束等配套政策健全完善,提高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违法违规成本。要让个人所得税既成为义务的收据,又是权利的凭条,使税号成为每个公民的诚信记录。
税制设计要体现费用支出个性化
朱青(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个税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是1980年中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最大的一次改革,因为在征管模式或者征管方式上都要发生重大变革——纳税人由单纯的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变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申报相结合。
个税费用扣除要考虑两大因素:一是劳动者包括其抚养的人口为了生存所必需的开支(又称生计扣除);二是劳动者为了挣取收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又称费用扣除)。从理论上说,这两部分开支都不能被课税。所以在个税制度中要有一个免征额的规定。
当然,在具体做法上各国有所不同。对于生计扣除,一般都是按人头定标准,个别国家对年龄超过65岁的老人规定了更高的生计扣除标准,主要是考虑老年人的生活可能需要发生一定的护理成本。另外,在现代社会,一个人不仅要生存还要发展,所以很多国家也将教育费用作为本人及抚养子女生计扣除的项目。费用扣除则多采取按项据实扣除的办法,比如上班的汽油费、自费的医疗费用、工作服费用等。
国内的现实情况是把生计扣除和费用扣除合二为一,没有体现出个人费用支出的个性化,下一步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未来,适当归并所得分类可以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简化税率平衡税负。完善税前专项扣除,能使个税征收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成本。改革后,综合所得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有孩子要抚养的比没孩子的就可以少缴税,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总体税负不应增加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轮个税改革要站在整个税制改革的宏观层面去思考,即要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个税税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纳税主体;其次,还应当合理、科學地确定哪些收入是作为综合类收入,哪些是分类收入;再次,还要考虑合并税率档次,增大税率级距,扩大税率适用范围。
个税改革后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好一概而论。应该是结构性的变化,不是单纯的加税或者减税的问题。
不过,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度的实行,从总体上看,个税改革征收面广了,客观上可能起到了加税效用。因为在分类所得税制背景下,有人有多种收入可能均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而不纳税,但改为混合所得税制后,收入综合在一起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而要纳税了;同时,以往纳税少的人因综合收入就要适用更高级次的累进税率而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
税制改革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应增加。如何解决?应当将个税改革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改革结合在一起考虑,就是说,如果个税改革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就应当通过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让纳税人得到更多实惠,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一体化的改革。
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革,必须建立起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和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制度,建立起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不会助推房地产价格泡沫
贾康(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单一维度地过度关注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将会误导中国个税改革。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没有其他税制要素的配合,将难以优化实现个税税制的整体效应。中央关于个税改革的指导方针在历年历次文件中始终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即先把11个分类中可综合的部分归堆,施加超额累进税率,这才是调整起征点时应考虑的大前提。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是我个人作为学者的一贯主张。官方信息中对此也有口风,应当列入新一轮个税改革内容而得到立法确认,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所谓房贷利息抵税,是指在计征个税时,先将房贷“月供”中的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对扣除后的收入部分课以个税。也就是说,在计算个税应交多少时,房贷的利息部分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这样有利于配合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使社会成员中的收入“夹心层”和中等收入阶层得到实惠。有人担心这会助推有钱人多买房增加房市泡沫,但不要忘了现阶段中国有房地产过热风险的城市,人们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按揭的首付已提高到70%,第三套住房则已完全不提供按揭,怎么会由此而带来大量泡沫?所以这种配套政策是可以合理匹配来防范泡沫的,不应由此视角否定“利息抵个税”。
另外,对于如何抑制房地产价格泡沫,我认为特别需要注意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应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一线城市以及一些热度高的二线城市,其实已经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房地产税会有助于当地引导市场预期,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形成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