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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吉宁2019年11月21日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估,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