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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公民权利,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缺损严重且救济困难,因此,为确保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真正实现,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完善宪法司法救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新闻媒体“第四种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
基金项目:蚌埠医学院2009年度院级科研课题主要成果(项目编号:BY0905sk)。
作者简介:郭婷婷,蚌埠医学院临床医学一系教师,硕士。
关注权利既是法学本身的职责,也是社会赋予法学的使命。劳动者工作场所權利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法律保护体系,不仅有利于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形成。
一、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内涵
工作场所简单的理解就是工作的区域。目前,我国对于工作场所的定义几乎都是在为了认定工伤的背景下或是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为了界定劳动者权利是否应该得到救济而给出的。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追求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梦想的地方,占去了一生三分之一的时间,对劳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权利予以保护。
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区间内应该享受的一种权利体系。这些权利既有通过国家法律授权给劳动者所享有的,也有雇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许诺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不仅如此,工作场所权利还应该包括(行业的、国际的)惯例和特定区域内某些风俗习惯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二、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蕴
劳动者是公民,他们以不同的角色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作为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与所有公民一样,劳动者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是一种涉及到人身权利、劳动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所构成的权力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权利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看,人身权利是基础和前提,劳动权利是核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保障。
(一)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1.人身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劳动者作为我国公民,理所当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这就为劳动者享有人身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其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2.劳动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但在宪法中规定,我国还制订《劳动法》,将这一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整部《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一部基本法律。《劳动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同时第36、38、40、46、54、56条对一些劳动权利又具体化,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等。这就为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劳动权利,如工作保持权利、休息权、正当程序和公平对待权利、同工同酬和平等晋升机会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3.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劳动者只要年满十八周岁,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享有选举权。同时,《宪法》第35、41等条款对劳动者享有表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外全国人大常委还于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将这一宪法权利具体化。
4.社会权利。劳动者工作场所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结社权、社会保障权和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35条、45条分别为劳动者享有结社权、社会保障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外,我国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总则第3条和第九章中又专门对这一问题具体化。其中第70条还为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提供了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此外,《宪法》第46条第1款和第42第3款为劳动者的文化教育权也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必须保护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义务
1.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必须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为了实现自由和平等,人们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提出了些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权。因此,人权的本质就是自由和平等,人们通过对人权最终是自由和平等的诉求上,来维护人的生存尊严。
2.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必须保护是国家的义务。我国宪法在总纲第2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了国家存在的目的。保障人权也受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制,是我国应当承担的的国际法义务。人权是基于人的本质属性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是一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的现状
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公民权利,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我国对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界定和内容认识不清,保护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意义认识不足,因此,当前我国对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存在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客观上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造成了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缺损严重且救济困难的境况。
(一)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对雇员应尽的责任。然而,现在有些单位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根本无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很多劳动者自身又缺乏保护意识,对自己所从事的有害作业情况不了解,更不懂得采取防护措施。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当今社会,劳动者更加珍惜已有的工作机会,即使劳动环境恶劣也不愿失去工作,这就导致劳动者职业病发病率高,工作致残和死亡事件时有发生。
(二)工作保持权随时都面临威胁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缺乏维权组织,谈判力量弱小,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对企业无故解雇员工监管不利、处罚过轻,使得一些企业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随意解雇劳动者,使劳动者随时都面临失业的威胁。
(三)劳动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
每天8个小时,每周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已经成为人们普遍享有的权利。因此,休息权利应该是劳动者工作场所拥有的最容易实现也是最不应该受到侵害的权利。然而现在对很多劳动者而言,每周劳动时间超过70小时,甚至90小时已是常事。据调查,在生产旺季,很多单位的工人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2个小时,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四)政治权利无法实现
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一种特定身份规定。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政治权利,首先是指企业应该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为劳动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必要的帮助;其次,积极地吸纳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实现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第三,在工作中要保障劳动者宗教信仰自由,工作场所不得歧视不同宗教信仰者;第四,接受劳动者对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督。然后,在现实中,由于劳动者缺乏与社会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强大社会支持,致使他们消磨了斗争意识,严重影响了他们公民意识的培养,以致劳动者享有政治权利重重受阻,形同虚设。
(五)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差
首先,劳动者对自身社会保障的问题认识不够,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对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消极态度和认识是其权利难以实现和获得的一个不利因素。其次,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大部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法律知识,往往使他们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一些文化低、没有技术经验的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没有竞争力,他们为了保住工作,对侵犯人身和危及健康、安全的事情也只得忍受,很少借助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保护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法律路径选择
(一)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政府和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就要在思想上肃清封建主义遗毒,普及民主与法律意识。只有在全社会普及法律至上观念,通过严格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才会将法律视为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范,并将一切权力的行使都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内,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切实奉行法律至上原则。
(二)完善宪法司法救济制度
实现劳动者宪法权利的最好司法制度保障就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只停留在作为立法依据的层面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案件却不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若建立宪法司法制度以后,只要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其他部门法里又没有加以保护和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宪法诉讼,寻求宪法的直接救济。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就目前而言,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不仅表现在一些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造成不利保护或侵犯劳动者权利上,同时,更为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机关出台了大量的违背宪法、法律的法规或规章,造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或剥夺。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合宪性法律执法不力,使劳动者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与企业“合谋”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法律权利的实现。
(四)新闻媒体应发挥“第四种权利”的作用
新闻媒体的自由言论权利是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利”。它可以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利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从而起到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和社会守望者功能。新闻媒体的影响和大众的舆论压力已经使媒体监督成为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新闻媒体及公众对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受到侵害所形成的舆论:一方面,会对企业形成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媒体报道的轰动效应也会对政府形成压力。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必然会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工作场所权利。
参考文献:
[1]阿奇·B.卡罗尔,安·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第5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史寒冰.工伤认定的要件.中国社会保障.2003(8).
[3]杨曙光.浅析工作场所的涵义——以工伤确认的实践总结与理论思考为视角.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06(6).
[4]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5]丁伟峰,顾飞,何川.论农民政治权利的维护.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6]贺庆功.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
[7]葛修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宪法学思考.山东:山东大学.2007.
[8]黄延延.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法学杂志.2011(7).
[9]黄进才.试论农民工权利法律保護体系之构建.法学杂志.2010(1).
[10]彭敏.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学思考.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
[11]贺庆功.农民工工作场所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7).
关键词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
基金项目:蚌埠医学院2009年度院级科研课题主要成果(项目编号:BY0905sk)。
作者简介:郭婷婷,蚌埠医学院临床医学一系教师,硕士。
关注权利既是法学本身的职责,也是社会赋予法学的使命。劳动者工作场所權利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法律保护体系,不仅有利于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形成。
一、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内涵
工作场所简单的理解就是工作的区域。目前,我国对于工作场所的定义几乎都是在为了认定工伤的背景下或是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为了界定劳动者权利是否应该得到救济而给出的。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追求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梦想的地方,占去了一生三分之一的时间,对劳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权利予以保护。
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区间内应该享受的一种权利体系。这些权利既有通过国家法律授权给劳动者所享有的,也有雇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许诺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不仅如此,工作场所权利还应该包括(行业的、国际的)惯例和特定区域内某些风俗习惯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二、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蕴
劳动者是公民,他们以不同的角色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作为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与所有公民一样,劳动者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是一种涉及到人身权利、劳动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所构成的权力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权利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看,人身权利是基础和前提,劳动权利是核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保障。
(一)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1.人身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劳动者作为我国公民,理所当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这就为劳动者享有人身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其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2.劳动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但在宪法中规定,我国还制订《劳动法》,将这一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整部《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一部基本法律。《劳动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同时第36、38、40、46、54、56条对一些劳动权利又具体化,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等。这就为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劳动权利,如工作保持权利、休息权、正当程序和公平对待权利、同工同酬和平等晋升机会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3.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劳动者只要年满十八周岁,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享有选举权。同时,《宪法》第35、41等条款对劳动者享有表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外全国人大常委还于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将这一宪法权利具体化。
4.社会权利。劳动者工作场所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结社权、社会保障权和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35条、45条分别为劳动者享有结社权、社会保障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外,我国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总则第3条和第九章中又专门对这一问题具体化。其中第70条还为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提供了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此外,《宪法》第46条第1款和第42第3款为劳动者的文化教育权也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必须保护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义务
1.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必须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为了实现自由和平等,人们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提出了些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权。因此,人权的本质就是自由和平等,人们通过对人权最终是自由和平等的诉求上,来维护人的生存尊严。
2.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必须保护是国家的义务。我国宪法在总纲第2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了国家存在的目的。保障人权也受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制,是我国应当承担的的国际法义务。人权是基于人的本质属性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是一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的现状
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公民权利,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我国对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界定和内容认识不清,保护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意义认识不足,因此,当前我国对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保护存在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客观上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造成了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缺损严重且救济困难的境况。
(一)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对雇员应尽的责任。然而,现在有些单位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根本无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很多劳动者自身又缺乏保护意识,对自己所从事的有害作业情况不了解,更不懂得采取防护措施。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当今社会,劳动者更加珍惜已有的工作机会,即使劳动环境恶劣也不愿失去工作,这就导致劳动者职业病发病率高,工作致残和死亡事件时有发生。
(二)工作保持权随时都面临威胁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缺乏维权组织,谈判力量弱小,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对企业无故解雇员工监管不利、处罚过轻,使得一些企业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随意解雇劳动者,使劳动者随时都面临失业的威胁。
(三)劳动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
每天8个小时,每周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已经成为人们普遍享有的权利。因此,休息权利应该是劳动者工作场所拥有的最容易实现也是最不应该受到侵害的权利。然而现在对很多劳动者而言,每周劳动时间超过70小时,甚至90小时已是常事。据调查,在生产旺季,很多单位的工人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2个小时,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四)政治权利无法实现
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一种特定身份规定。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政治权利,首先是指企业应该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为劳动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必要的帮助;其次,积极地吸纳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实现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第三,在工作中要保障劳动者宗教信仰自由,工作场所不得歧视不同宗教信仰者;第四,接受劳动者对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督。然后,在现实中,由于劳动者缺乏与社会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强大社会支持,致使他们消磨了斗争意识,严重影响了他们公民意识的培养,以致劳动者享有政治权利重重受阻,形同虚设。
(五)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差
首先,劳动者对自身社会保障的问题认识不够,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对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消极态度和认识是其权利难以实现和获得的一个不利因素。其次,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大部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法律知识,往往使他们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一些文化低、没有技术经验的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没有竞争力,他们为了保住工作,对侵犯人身和危及健康、安全的事情也只得忍受,很少借助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保护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法律路径选择
(一)树立法律至上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政府和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就要在思想上肃清封建主义遗毒,普及民主与法律意识。只有在全社会普及法律至上观念,通过严格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才会将法律视为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范,并将一切权力的行使都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内,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切实奉行法律至上原则。
(二)完善宪法司法救济制度
实现劳动者宪法权利的最好司法制度保障就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只停留在作为立法依据的层面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案件却不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若建立宪法司法制度以后,只要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其他部门法里又没有加以保护和落实,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宪法诉讼,寻求宪法的直接救济。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就目前而言,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不仅表现在一些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造成不利保护或侵犯劳动者权利上,同时,更为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机关出台了大量的违背宪法、法律的法规或规章,造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或剥夺。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合宪性法律执法不力,使劳动者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与企业“合谋”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法律权利的实现。
(四)新闻媒体应发挥“第四种权利”的作用
新闻媒体的自由言论权利是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利”。它可以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利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从而起到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和社会守望者功能。新闻媒体的影响和大众的舆论压力已经使媒体监督成为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新闻媒体及公众对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受到侵害所形成的舆论:一方面,会对企业形成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媒体报道的轰动效应也会对政府形成压力。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必然会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工作场所权利。
参考文献:
[1]阿奇·B.卡罗尔,安·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第5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史寒冰.工伤认定的要件.中国社会保障.2003(8).
[3]杨曙光.浅析工作场所的涵义——以工伤确认的实践总结与理论思考为视角.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06(6).
[4]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5]丁伟峰,顾飞,何川.论农民政治权利的维护.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6]贺庆功.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2).
[7]葛修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宪法学思考.山东:山东大学.2007.
[8]黄延延.农民工权利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法学杂志.2011(7).
[9]黄进才.试论农民工权利法律保護体系之构建.法学杂志.2010(1).
[10]彭敏.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学思考.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
[11]贺庆功.农民工工作场所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