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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无疑可以促进资金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仅对公证工作而言却带来了消极因素和新的挑战。《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