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等

来源 :浙江人大·公报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oo2005ne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五、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文献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杭州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徐宏俊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程渭山、张家盟、冯明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56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葛慧君、金德水、郑继伟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王幼璋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张雪樵、顾雪飞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己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期刊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期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