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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连带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出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明确侵权责任、保护权利人权利、提高违约侵权成本、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鉴于此,下文简要阐述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并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措施,以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措施
引 言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难以决判的经济纠纷。现阶段,虽然连带责任已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连带责任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因此,相关研究人员应不断分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1 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时候,针对当事人本身的承诺或者是一些法律条文的要求,其欠下的共同债务是要所有的当事人全部来承担,然而在进行减轻债务问题的时候由债务的联系构成的民事责任。若是有许多个有责任的人出现,那么要求所有和债务有关的人一起来对债务进行偿还并且一定要还清所有债务,这样一来,就构成了每个责任人与责任人有着一种连带联系或连带责任。
2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2.1民商法没有和程序法构成一种密切的关系。民商法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其标准的变化会对其连带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还没有与程序法建立密切的关系,若只运用单一的民商法进行判断,则会导致连带责任的判断与实施不能落实到实处,因此,应采取阶层在前的选取模式,并且实际的法则要在程序法则施行前实行,这样一来,就使实体法则的详细方案得到了一定保障。
2.2连带责任主体界定模糊。通常情况下,当民商侵权发生后,若该事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决策层面,那么侵权人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针对一些共同侵权的问题,再与一些现实案例中的侵权实例相结合,不难发现若不通过相关法院的调查取证,便很难去界定与分清相关的连带责任问题,也没有办法去判定与质证某些案件侵权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状况。
2.3选择权的运用缺乏严格性。在我国的民商法则中有关于起诉人权利的说明,一种是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所提出的一种诉讼权利,另外一种是给实体法的出现提供一種民事实体的权利。在民商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就会要求起诉人将全部侵权人一同告上法庭,然而这个权利只有起诉人可以实行,而我国法院并不能够自己实行这项权利。
3 优化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有效措施
3.1连带责任认定中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侵权案件连带责任认定时,如果只以单一的民商法作为判断依据,那么很难实现对共同权利责任的全面判断。因此,应结合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并借助程序法、实体法来对案件进行审判。一方面实体法可以更好的规定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与民商法的有机整合,在价值方面可以做出更深层次的探究;另一方面,程序法又可以给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一定保障,所以,在划分连带责任形式过程中,应注重实体法、程序法的引入,以此来对案件做出共同审理。例如:李某与苏某联合进入某间酒店后,以找朋友的借口对酒店入住人员登记表进行翻看,并以此来明确抢劫对象后,欺骗何某将酒店房门打开,对其实施人身安全威胁,抢夺其财务。事后何某报警,同时被送入医院治疗,之后李某与苏某被抓获入狱。这件事情发生后,何某就对当天入住的宾馆提起上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对此,实体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层面针对从事住宿、餐饮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现象做出了相应说明。强调对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伤害事实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针对自身责任范围给予合理补偿。因此,在该案件中,酒店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失误,导致出现何某遭受侵害的事实发生,必须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2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责任。面对共同侵权人数相对较多而产生问题,可以通过将相关责任认定标准引入到侵权行为法中来解决。合理划分出只需要对其中某一部分、共同诉讼的情况,若案件牵涉人数已经超过相关标准,或者是涉案情况极为严重时,可以想全体当事人提出诉讼,且只有在共同诉讼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给予审理,若债权人无法提出共同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此外,也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对涉案债务人提出部分诉讼,其最终判定通常都是结合共同债务人的受牵连程度来完成的。比如:小陈在高层小区里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瓶砸中并造成重伤,需要做开颅手术。在追究投掷花瓶人的法律责任过程中,如果没有任何人承认,那么整栋楼里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投掷花瓶的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3充分重视原告选择权。维护原告实体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法规公正性的充分体现,所以,为了保障在具体诉讼中,原告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被告方、共同被告方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应结合具体需求,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诉讼尽快的融入到相关必要共同诉讼当中,而并非是要将其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同时,也因为在连带债务中,只要其中一个存在责任的人在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针对所有到期债权请求权给予相应赔付,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可以随意选定一名连带债务人,让其定期偿还所有连带债款。同时,若某一债务人申请自身独立处理,也要赋予其相应部分、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总结语
总而言之,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处理我国经济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将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与诉讼程序设计相结合,将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引入连带责任认定中,充分重视原告的选择权,进而充分发挥民商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朱绂.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18):221+220.
[2] 黄烁心.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J].法制博览,2017,(19):199.
[3] 赵晓会.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7,(19):266.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措施
引 言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难以决判的经济纠纷。现阶段,虽然连带责任已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连带责任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因此,相关研究人员应不断分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1 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时候,针对当事人本身的承诺或者是一些法律条文的要求,其欠下的共同债务是要所有的当事人全部来承担,然而在进行减轻债务问题的时候由债务的联系构成的民事责任。若是有许多个有责任的人出现,那么要求所有和债务有关的人一起来对债务进行偿还并且一定要还清所有债务,这样一来,就构成了每个责任人与责任人有着一种连带联系或连带责任。
2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2.1民商法没有和程序法构成一种密切的关系。民商法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其标准的变化会对其连带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还没有与程序法建立密切的关系,若只运用单一的民商法进行判断,则会导致连带责任的判断与实施不能落实到实处,因此,应采取阶层在前的选取模式,并且实际的法则要在程序法则施行前实行,这样一来,就使实体法则的详细方案得到了一定保障。
2.2连带责任主体界定模糊。通常情况下,当民商侵权发生后,若该事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决策层面,那么侵权人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针对一些共同侵权的问题,再与一些现实案例中的侵权实例相结合,不难发现若不通过相关法院的调查取证,便很难去界定与分清相关的连带责任问题,也没有办法去判定与质证某些案件侵权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状况。
2.3选择权的运用缺乏严格性。在我国的民商法则中有关于起诉人权利的说明,一种是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所提出的一种诉讼权利,另外一种是给实体法的出现提供一種民事实体的权利。在民商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就会要求起诉人将全部侵权人一同告上法庭,然而这个权利只有起诉人可以实行,而我国法院并不能够自己实行这项权利。
3 优化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有效措施
3.1连带责任认定中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侵权案件连带责任认定时,如果只以单一的民商法作为判断依据,那么很难实现对共同权利责任的全面判断。因此,应结合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并借助程序法、实体法来对案件进行审判。一方面实体法可以更好的规定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与民商法的有机整合,在价值方面可以做出更深层次的探究;另一方面,程序法又可以给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一定保障,所以,在划分连带责任形式过程中,应注重实体法、程序法的引入,以此来对案件做出共同审理。例如:李某与苏某联合进入某间酒店后,以找朋友的借口对酒店入住人员登记表进行翻看,并以此来明确抢劫对象后,欺骗何某将酒店房门打开,对其实施人身安全威胁,抢夺其财务。事后何某报警,同时被送入医院治疗,之后李某与苏某被抓获入狱。这件事情发生后,何某就对当天入住的宾馆提起上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对此,实体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层面针对从事住宿、餐饮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现象做出了相应说明。强调对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伤害事实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针对自身责任范围给予合理补偿。因此,在该案件中,酒店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失误,导致出现何某遭受侵害的事实发生,必须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2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责任。面对共同侵权人数相对较多而产生问题,可以通过将相关责任认定标准引入到侵权行为法中来解决。合理划分出只需要对其中某一部分、共同诉讼的情况,若案件牵涉人数已经超过相关标准,或者是涉案情况极为严重时,可以想全体当事人提出诉讼,且只有在共同诉讼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给予审理,若债权人无法提出共同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此外,也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对涉案债务人提出部分诉讼,其最终判定通常都是结合共同债务人的受牵连程度来完成的。比如:小陈在高层小区里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瓶砸中并造成重伤,需要做开颅手术。在追究投掷花瓶人的法律责任过程中,如果没有任何人承认,那么整栋楼里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投掷花瓶的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3充分重视原告选择权。维护原告实体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法规公正性的充分体现,所以,为了保障在具体诉讼中,原告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被告方、共同被告方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应结合具体需求,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诉讼尽快的融入到相关必要共同诉讼当中,而并非是要将其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同时,也因为在连带债务中,只要其中一个存在责任的人在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针对所有到期债权请求权给予相应赔付,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可以随意选定一名连带债务人,让其定期偿还所有连带债款。同时,若某一债务人申请自身独立处理,也要赋予其相应部分、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总结语
总而言之,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处理我国经济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将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与诉讼程序设计相结合,将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引入连带责任认定中,充分重视原告的选择权,进而充分发挥民商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朱绂.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18):221+220.
[2] 黄烁心.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J].法制博览,2017,(19):199.
[3] 赵晓会.民商法连带责任若干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7,(1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