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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赴港投资实务宣讲会于9月22日在广州举行后,本刊记者带着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经济合作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问:国家有关部门对赴港投资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2004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实施机关。
2004年8月3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公布了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期限、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等事项,为外经贸部门依法行使核准权力制定了规范。这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外经贸部门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将对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这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同时,这个规定的出台,也是国家落实CEPA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有关内容,推动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的重要措施,将对我省企业加快在香港投资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
根据商务部这个规定,受商务部的委托,我厅负责广东企业在香港设立企业的核准和上报事项,其中设立非投资类企业由我厅直接核准,投资类企业通过我厅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准。
问:广东省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有关核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重点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核准程序、报送的材料、我厅核准的依据、不予核准的投资方式、规定与以往的政策相比的主要特点。
问:广东企业在香港投资的核准程序是怎样的呢?
答:请参阅《广东企业在香港投资内地核准手续流程图》(见下页)。
问: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材料呢?
答: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结构等;
2. 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如果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3. 内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需以外汇出资才需要提供)。
5.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问:省厅核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
1. 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2. 是否有利于香港地区的繁荣稳定;
3. 是否能够发挥香港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4. 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的经济技术合作。
问:有哪些投资方式不予核准?
答:不予核准的投资方式:
1.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香港的法律法规相悖;
2. 违反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或多双边协定、条约;
3. 利用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从事国际犯罪活动;
4. 其他不适宜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情形。
问:与以往的政策相比,商务部这个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企业是从1979年开始的,伴随着驻港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管理体制从无到有,经过几上几下的放权收权,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核准规定。与以往的政策相比,目前的核准规定具有鲜明的市场经济色彩。具体表现在:
1. 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企业的政策取向从限制向鼓励的方向转变。规定的第二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反映了国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愿和积极开放的政策思维取向。
2. 规定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改变了以往的文件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现象,今后,我厅在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促进、保障、服务等方面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3. 规定突出了投资便利化的原则。主要表现一是商务部下放了权力,简化了程序,改变了以往所有事项都通过省政府报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审批的做法,大部分的核准权力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二是减少了申报材料,企业的申报材料从以往的10份减少到5份。三是明确规定核准时限为20天。四是批准证书通过网上申报,减轻了企业负担。
4. 第一次明确规定政府审核的内容。并明确规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表明了外经贸部门只从社会公共管理的角度去审核企业的投资行为的行为准则。
(责任编辑卢小平)
问:国家有关部门对赴港投资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2004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实施机关。
2004年8月3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公布了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期限、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等事项,为外经贸部门依法行使核准权力制定了规范。这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外经贸部门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将对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这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同时,这个规定的出台,也是国家落实CEPA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有关内容,推动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的重要措施,将对我省企业加快在香港投资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
根据商务部这个规定,受商务部的委托,我厅负责广东企业在香港设立企业的核准和上报事项,其中设立非投资类企业由我厅直接核准,投资类企业通过我厅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准。
问:广东省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有关核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重点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核准程序、报送的材料、我厅核准的依据、不予核准的投资方式、规定与以往的政策相比的主要特点。
问:广东企业在香港投资的核准程序是怎样的呢?
答:请参阅《广东企业在香港投资内地核准手续流程图》(见下页)。
问: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材料呢?
答: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结构等;
2. 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如果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3. 内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需以外汇出资才需要提供)。
5.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问:省厅核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
1. 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2. 是否有利于香港地区的繁荣稳定;
3. 是否能够发挥香港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4. 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的经济技术合作。
问:有哪些投资方式不予核准?
答:不予核准的投资方式:
1.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香港的法律法规相悖;
2. 违反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或多双边协定、条约;
3. 利用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从事国际犯罪活动;
4. 其他不适宜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情形。
问:与以往的政策相比,商务部这个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企业是从1979年开始的,伴随着驻港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管理体制从无到有,经过几上几下的放权收权,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核准规定。与以往的政策相比,目前的核准规定具有鲜明的市场经济色彩。具体表现在:
1. 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企业的政策取向从限制向鼓励的方向转变。规定的第二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反映了国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愿和积极开放的政策思维取向。
2. 规定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改变了以往的文件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现象,今后,我厅在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促进、保障、服务等方面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3. 规定突出了投资便利化的原则。主要表现一是商务部下放了权力,简化了程序,改变了以往所有事项都通过省政府报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审批的做法,大部分的核准权力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二是减少了申报材料,企业的申报材料从以往的10份减少到5份。三是明确规定核准时限为20天。四是批准证书通过网上申报,减轻了企业负担。
4. 第一次明确规定政府审核的内容。并明确规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表明了外经贸部门只从社会公共管理的角度去审核企业的投资行为的行为准则。
(责任编辑卢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