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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切实的改变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条件。昌吉州作为新疆地区较早开始从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地区,在当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还会出现一些制约发展的现实问题,如发展水平低、组织松散、覆盖面窄和组织运作资金不足。本文从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的影响因素入手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影响因素;新疆昌吉州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7--02
新疆地区的农村合作组织开始与上世纪的80年代,但是各类的农牧民专业组织大致是在20世纪末才开始逐渐发展我来的,并且由于当时对于农牧民专业的经济合作组织缺乏相关的规定,多数组织都是极不规范的。本文就通过对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目的在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影响因素,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1 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1.1 昌吉州概况
2008年昌吉州出台了《自治州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意见》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总量迅速增加,入社农户也逐步的扩大,并且逐渐成为了引领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截止到上年年底,全州累计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共1294加,其中农业部的合作示范社一家,自治区的示范社31家,州级的六有合作社61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入户社员5.7万户,注册商标173家,无公害的农产品139个,绿色食品124个,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有512家,畜牧业 485 家,林业 65 家,渔业 12 家,农机服务45家,土肥服务8家,植保服务7家,金融服务1家,其他类型159家。并且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紧密的合作,这将有力的带动了全州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2 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2.1 内在的机制因素
2.1.1 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意愿分析
农牧民对合作组织有较强的需求程度,大部分农牧民还是对合作组织寄予了希望,但现有大多数合作组织还难以提供农户所期望得到的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信贷和肥料供应等所有服务,又由于农牧民对合作组织的认知度较低、不关注合作组织的发展、自身经营管理能力较差、参加现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立即得到期望的收益等原因,目前农牧民对现有合作组织感到不满意,参与度不高。这也就是说真正影响农牧民参与合作组织意愿的高低取决于对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那么只要对农牧民关于合作组织的知识宣传到位,彻底改变认识上的片面性,农牧民就会提高对统一采购、生产、运销这类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制度相背的服务的需求程度,从而将缩小现实收益与期望中合作组织多带来的收益的差距,那么对现有合作组织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也就自然而然的提高,合作组织也更具凝聚力。
2.2.2 组织运行成本高
在昌吉州地区,大多都是以分散的小农经济存在广大的农村中,而农牧民合作组织经济发展的成本较高,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壮大。而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的组织创新的是指是农村微观组织制度的创新,而控制能否发展必然应该遵循的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原则。
对于昌吉州来说,该地区的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文盲与半文盲的人数众多,大部分农牧民小农意识比较浓厚,市场观念淡薄,且劳动数量过于庞大。因此,应该本着自愿的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为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及其困难的。合作组织从最先的组建到维持合作组织进行有效的运转。她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而且组织合作是一种公共产品,“搭便车”的现象较为明显。农牧民合作组织的规模越大,也将会带来更多搭便车的现象,一旦遇到缺少得力的组织者将会难以进行有效的运作。
2.2 外在的环境因素
2.2.1 政策环境
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虽起步晚,但发展势头良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地政策的支持。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在财税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成本社会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中,视同农业生产销售者自产农业产品免增值税,对本社成员购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农具、种子、种苗与化肥免收增值税。昌吉州地区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合作组织税收,不仅没有征收增值税和印花税,同时还给予了许多优惠的政策,另外在金融方面还在新疆地区 ‘一村一品中’的项目中大力的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另外,在最后的生产销售方面,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的农产品视农户的自产自销对待,能够给予一定的免税,而且在加工上还给予了一定的扶持,还建立的合作基金。专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2.2 法律环境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也发布,标志着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体系建立,国家扶持的政策力度加大。自治区也制订下发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了这些法律的保护,将为后续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大的空间。
2.2.3 自然环境
昌吉州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有着农牧民合作的潜力,因而通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挖掘该地区特色的农业资源将能够形成特色经济,而且大力推进特色农业资源产业会,能够把分散的农牧民组织起来,便于提高产品的效益与质量,从而能够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以及产业优势转化,进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2.4 社会环境文化
昌吉州地区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地,他们在语言、习惯与心理上与汉族存在较大差别。但是改革开发后,各种先进文化不断的融合,这就使得新疆地区的开始重视农业文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代表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能够在各族农牧民之间以及各族农牧民与政府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更多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增收致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样的人文环境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就融合一些特有的人文因素。
(责任编辑:刘昀)
关键词 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影响因素;新疆昌吉州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7--02
新疆地区的农村合作组织开始与上世纪的80年代,但是各类的农牧民专业组织大致是在20世纪末才开始逐渐发展我来的,并且由于当时对于农牧民专业的经济合作组织缺乏相关的规定,多数组织都是极不规范的。本文就通过对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目的在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影响因素,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1 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1.1 昌吉州概况
2008年昌吉州出台了《自治州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意见》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总量迅速增加,入社农户也逐步的扩大,并且逐渐成为了引领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截止到上年年底,全州累计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共1294加,其中农业部的合作示范社一家,自治区的示范社31家,州级的六有合作社61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入户社员5.7万户,注册商标173家,无公害的农产品139个,绿色食品124个,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有512家,畜牧业 485 家,林业 65 家,渔业 12 家,农机服务45家,土肥服务8家,植保服务7家,金融服务1家,其他类型159家。并且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紧密的合作,这将有力的带动了全州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2 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2.1 内在的机制因素
2.1.1 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意愿分析
农牧民对合作组织有较强的需求程度,大部分农牧民还是对合作组织寄予了希望,但现有大多数合作组织还难以提供农户所期望得到的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信贷和肥料供应等所有服务,又由于农牧民对合作组织的认知度较低、不关注合作组织的发展、自身经营管理能力较差、参加现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立即得到期望的收益等原因,目前农牧民对现有合作组织感到不满意,参与度不高。这也就是说真正影响农牧民参与合作组织意愿的高低取决于对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那么只要对农牧民关于合作组织的知识宣传到位,彻底改变认识上的片面性,农牧民就会提高对统一采购、生产、运销这类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制度相背的服务的需求程度,从而将缩小现实收益与期望中合作组织多带来的收益的差距,那么对现有合作组织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也就自然而然的提高,合作组织也更具凝聚力。
2.2.2 组织运行成本高
在昌吉州地区,大多都是以分散的小农经济存在广大的农村中,而农牧民合作组织经济发展的成本较高,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壮大。而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的组织创新的是指是农村微观组织制度的创新,而控制能否发展必然应该遵循的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原则。
对于昌吉州来说,该地区的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文盲与半文盲的人数众多,大部分农牧民小农意识比较浓厚,市场观念淡薄,且劳动数量过于庞大。因此,应该本着自愿的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为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及其困难的。合作组织从最先的组建到维持合作组织进行有效的运转。她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而且组织合作是一种公共产品,“搭便车”的现象较为明显。农牧民合作组织的规模越大,也将会带来更多搭便车的现象,一旦遇到缺少得力的组织者将会难以进行有效的运作。
2.2 外在的环境因素
2.2.1 政策环境
昌吉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虽起步晚,但发展势头良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地政策的支持。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在财税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成本社会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中,视同农业生产销售者自产农业产品免增值税,对本社成员购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农具、种子、种苗与化肥免收增值税。昌吉州地区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合作组织税收,不仅没有征收增值税和印花税,同时还给予了许多优惠的政策,另外在金融方面还在新疆地区 ‘一村一品中’的项目中大力的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另外,在最后的生产销售方面,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的农产品视农户的自产自销对待,能够给予一定的免税,而且在加工上还给予了一定的扶持,还建立的合作基金。专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2.2 法律环境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也发布,标志着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体系建立,国家扶持的政策力度加大。自治区也制订下发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了这些法律的保护,将为后续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大的空间。
2.2.3 自然环境
昌吉州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有着农牧民合作的潜力,因而通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挖掘该地区特色的农业资源将能够形成特色经济,而且大力推进特色农业资源产业会,能够把分散的农牧民组织起来,便于提高产品的效益与质量,从而能够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以及产业优势转化,进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2.4 社会环境文化
昌吉州地区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地,他们在语言、习惯与心理上与汉族存在较大差别。但是改革开发后,各种先进文化不断的融合,这就使得新疆地区的开始重视农业文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代表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能够在各族农牧民之间以及各族农牧民与政府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更多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增收致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样的人文环境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就融合一些特有的人文因素。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