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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25日颁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49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注:该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扩展到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