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监察厅、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