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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发展的加速,城乡规划及其实施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凸显了该领域的司法缺位,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契机。行政公益诉讼不仅事后可以提供救济,在事前亦能提起。城乡规划的未来性与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相契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出于对公民利益保护的考量,更为重要的是监督行政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城乡规划公益诉讼中应正确理解其原告资格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