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应如何证明(二)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KE06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认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讨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证据和如果真伪不明应当由谁承担不利后果这两个问题,在本文中将继续讨论另外两个问题: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一、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
  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法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在说明书和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是否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决定了诉争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那么,说明书和在案证据应当对事实问题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够认定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呢?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证明标准如何确定。
  专利授权和确权纠纷案件是行政案件,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给出了指示,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是判决维持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而“主要证据不足”是撤销的基本前提。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是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执行这个标准,就不如刑事诉讼中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或高度盖然性原则那么清楚了。行政行为具有多样化特点,既包括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处罚案件,又包括依申请而启动、行政机关具有居中裁决地位的行政裁决或行政赔偿案件,因此行政诉讼相对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应当有多样化的证明标准。
  在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的证据是实质审查部门或其自行检索到的对比文件。这与普通行政诉讼当中“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情形相似,但又不同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专利授权行政案件相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居中裁决性质比较明显,具有准司法属性。在确权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完全是根据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去判断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依职权审查只发生在《审查指南》具有明确规定且十分必要的少数情形。因此,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的性质与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十分类似,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原则上似乎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但是,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明标准,应当满足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具体要求,不能简单地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的判断,往往取决于对技术事实的认识。审查员和法官对技术知识的实际掌握都是有限的,完全准确、完整地掌握相关技术信息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案证据越充分,技术信息越充分,判断者越接近理想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事实的认定越准确,越容易对公开是否充分和是否得到支持得出正确结论;在案证据越不充分,技术信息越不完整,越不容易得出正确结论。从这个角度来看,审查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的认定受到信息完整性的现实限制。在信息不完整达到一定程度时,判断者可能无法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出合理怀疑,也可能无法排除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的合理怀疑,在这种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只要判断者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依据现有技术有合理理由怀疑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或全部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就应当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书得不到支持。只有判断者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不能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出合理怀疑,才能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或者权利要求书得到支持。
  二、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或复审过程中,如果实质审查部门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依据现有证据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的实现可能性提出了合理怀疑,就应当将该合理怀疑的判断结论告知专利申请人。此后应当由专利申请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能够排除审查员所提出的合理怀疑。如果专利申请人的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审查员的合理怀疑,则审查员可以决定驳回专利申请。如果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推翻审查员之前的初步判断结论,消除其合理怀疑,审查员应当支持专利申请人的主张,或者进一步检索证据以推翻专利申请人的主张。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下,举证责任应当在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之间不断转移。
  在专利授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在于,审查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的怀疑是否合理,或者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作出的说明是否足以消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能否实现的怀疑,举证责任是否应当转移。这就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认真检视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的主张及其证据,按照证明标准来分析哪一方的主张能够得到证据支持。
  在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举证责任主要在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之间转移。是否应当转移,取决于审查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哪一方的主张能够初步成立。如果审查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认为在无效请求人的证据基础上足以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实现可能性产生合理怀疑,则应当转而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转移到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消除对技术方案实现可能性的合理怀疑,则应当由专利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认为在无效请求人的证据基础上不足以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实现可能性产生合理怀疑,则仍然应当由无效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无效请求人没有进一步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仍然不足以支持对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合理怀疑,则应当由无效请求人承担不利后果。
  下面以(2013)高行终字第890号“选择数据传送方法”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为例来说明举证责任是如何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影响判决结果的。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无效请求人华勤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6-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应功能包含了软件、硬件和软硬件结合三种具体实现方式,而本专利说明书只描述了软件实现方式,因此对于硬件相关的实现方式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书中相应的实现方式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是描述了以软件方式如何实现上述功能,没有记载如何以硬件方式或软硬结合方式具体实现上述功能,因此以硬件方式或软硬结合方式的技术方案确实有可能因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如何看待此问题。如果硬件方式或软硬件结合方式的具体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则说明书必须记载如何具体实现的技术信息,否则权利要求6中包含硬件或软硬结合方式是不能实现的,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这是一个由技术事实决定的争议,取决于在案证据。相关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表明,电子器件一些简单的功能可能通过电子器件的硬件方式来实现,而且本发明专利已经通过实质审查,在此基础上,应当由华勤公司举证证明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以硬件或软硬件结合方式实现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上述功能。华勤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建立合理的怀疑,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前文和本文来看,《专利法》中的不同条款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实际适用过程中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证据规则,不研究和掌握这些具体规则,往往难以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并准确判断诉讼结果。
其他文献
原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1996年9月,是上海市最早成立知识产权庭的两个基层法院之一。2000年7月、2011年10月先后与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新的黄浦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知名度高、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例如“霍尼韦尔”、“施华洛世奇”、 “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海宝”著作权侵权案、“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国
期刊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成立于1994年,系全国基层法院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1996年1月起正式试点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知识产权的立体司法保护机制,被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称之为“浦东模式”。先后荣立上海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二等功。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庭长陈惠
期刊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2年5月,主要审理一、二审及提起再审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负责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审判调查研究。地处全国经济活跃度最强的地区之一,浙江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无论是管辖法院数量,还是知产案件受理案件数量和质量,均位居全国法院前列。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10家中院,1家基层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32家基层法
期刊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最终用户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但教育培训机构将软件用于开展培训活动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不久前宣判的一起广东国有培训机构侵犯BSA|软件联盟两家成员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新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2万元。本案为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最
期刊
一、引言  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以及司法审判中,近年来成为争议热点的一个问题是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墨盒案、江苏先声案、曾关生案等均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造成一定冲击,争议甚至直逼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标准。尽管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部分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修改进行审查时,以较为机械的方式执行标准,使个案的审查体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
期刊
从事专利相关行业的人都知道,专利旨在奖励发明者的研究工作,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毫无疑问,欧洲专利局作为专利授权的组织,首要任务是“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框架下,通过在欧洲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的专利服务,来支持创新、增强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除了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局每年也会颁发欧洲发明奖。事实上,欧洲专利局刚刚发布了为“2014年欧洲发明奖”征集候选人的公告,申请截止日期
期刊
在2008年北京奥运前夕,青岛一些餐厅为了方便国际客人的需要推出了双语菜单,不幸的是,这些好端端的中国菜被翻译得让人啼笑皆非,比如“四喜丸子”被翻译为“Four glad meat balls”(四个高兴的肉团)。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童子鸡”成了“还没有性生活的鸡”。如果“红烧狮子头”、“虎皮青椒”翻译出来,恐怕还会让人觉得有些惊悚。  如果商标翻译也这么不严谨,遇到的问题就不只是笑话一枚那么简
期刊
2013年暑期档,《中国梦之声》、《中国好声音》、《最美和声》、《快乐男声》等众多歌唱类选秀节目相继重磅出击,占据了各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呈剑拔弩张之势。  正当大家期待一场电视大战上演之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纸“限娱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歌唱类选拔节目的通知》),如酷夏中的阵雨,给电视歌唱选秀热骤然降温。该通知要求调控歌唱类选秀节目的数量、播出时段,禁止再投入制作新的歌唱选拔类节目,同时要求
期刊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今年初对意大利著名奢侈品公司芬迪(FENDI)诉美国服装进口商Ashley Reed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对该案的侵权定性,但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并发回重审。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具体审查了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原告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懈怠和默许、间接侵权证据的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重要问题,对我国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实
期刊
黄慧敏 律师  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乳制品的安全问题,可以说始终是国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网络中曾有人发布过一句肺腑之言,“凡有点能耐的家长,都会选择购买进口奶粉。” 然而,“恒天然事件”让曾经被国内消费者奉为上品的新西兰进口奶粉从神坛上跌落,长期以来进口奶粉的光环瞬间褪去。而如今中国乳制品企业正严把质量关,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重塑市场信心。而在8月21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