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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干预性国家的形成密切相关。干预性国家通过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通过行政调整来约束、促进或压制社会变化进程,通过法律上的调控来达到一定的程度和目的,这种工业社会的调控需求集中表现为对公法规范的需求。基于"一般国家法"和民法教义学的典范性,德国行政法也形成了自己的"总则"和法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