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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1世纪已步入“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正在颠覆着人们的生活及生产方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图书馆作为人们共享知识和资源的重要场所,也存在着资源版权侵害的问题。“互联网+”环境带给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一个重大的挑战,也是一个发展完善的机遇。本文探讨了“互联网+”环境下图书馆版权管理存在问题,并提出“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图书馆;开放资源;版权
现阶段,图书馆版权管理是我国图书馆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图书馆版权管理体系、履行版权协议能力、防范责任风险机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使资源版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图书馆和相关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其版权问题,加强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力度。
一、开放资源的版权保护理念
(一)版权的开放性
在历史上,许多知名学者都对版权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作过阐述,中心思想都是希望赋予权利人享有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以便控制对作品的传播与使用。版权这种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的外在体现就是封闭性,这对学术交流与学术出版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早期学术交流与出版的模式是“礼品交换”,不论是作者,还是审稿专家以及编辑者,抑或学术团体都几乎无利可图[1]。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与文化的振兴,对信息资源的需求与日剧增,学术交流和学术出版随之成为一个巨大的有利可图的市场,于是竞争逐渐激烈,而出版商从事竞争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对“版权战略”的运用,直接导致了学术资源价格的持续走高,并使公共文化机构对文献信息的收藏乏力,造成学术交流的阻碍,制约了社会创新。面对这种状况,“反版权思潮”得以涌现,并推动了以“开放存取运动”为代表的一系列以打破版权垄断为宗旨的社会运动的发展。开放存取运动奉行“逆版权”理念,走了一条与版权垄断相反的道路,力求最大限度地使版权摆脱权利人的控制,向社会开放利用。可以说,开放存取运动催生了开放的“混合文化”,推动了人类社会文化的不断创新[2]。无论是“3B文件”对开放存取的定义,还是诸多实践都证明,“开放性”是开放资源最突出的版权特征。
(二)版权理念的传承性
开放存取运动体现了开放、互济、合作的时代精神,为使这种精神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开放资源适用标准化的版权许可协议。比如,“知识共享协议”(CCL)设置了4个基本的选项,包括“是否需要注明作者”“是否允许商业使用”“是否可以衍生作品”和“是否需要保持一致”。不同的选项通过彼此组合成不同内涵的具体的授权条件,供权利人选择。CCL协议规定,适用本协议授权的资源的许可条件不能撤销和更改,权利人无权制止用户按照已经选定的CCL协议的规定使用资源。对于已经授权的作品的复制件,作者也没有权利收回。另外,CCL协议除了为资源开放授权提供标准化的依据外,还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督、评价、追責体系与办法,对于不按CCL协议使用资源的用户,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者是追究违约责任。目前,为了保证开放存取运动可持续发展和不断传承,许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府组织都制定了强制许可政策,强制保证受到相关资助的成果与资源的开放存取,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的FRPAA法案、CURES法案、NIH法案,英国RCUK开放存取政策等。
二、“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图书馆版权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图书馆始终是版权立法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赋予图书馆使用版权的“特殊权利”,使图书馆能够完成其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版权法要为图书馆这个最大的作品利用机构设置使用版权的规则,使图书馆承担起保护版权的责任与义务。虽然在模拟技术条件下,由于图书馆和权利人之间的矛盾不很突出,使得大多数图书馆并不重视甚至是忽略了保护版权工作,但是图书馆从来没有游离于版权制度之外。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在图书馆的运用,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的冲突表面化、激烈化,特别是一起又一起版权诉讼案件的发生,使图书馆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逐步从制度、机制、政策、技术等方面建立起版权保护体系。然而,图书馆既有的版权保护工作针对的都是版权资源,而非以开放资源为对象,对开放资源的版权管理存在明显的薄弱与滞后[3]。比如,有的图书馆工作者认为,开放资源就是“无版权资源”,或者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源”,所以可以随便用各种方式收集、组织、传播与利用。又比如,图书馆版权政策大都不包含涉及开放资源的内容,用户不知道该怎样合理、合法地利用开放资源。图书馆必须认识到,开放资源不是无版权的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源,而是一种重要的具有“特殊性质”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资源,对其传播和利用不能超越版权法的约束,应建立完善的开放资源版权保护体系。
三、“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对策
(一)将开放资源纳入版权保护的视野与体系
“公益性”是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是图书馆在版权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享受“特权”的法理基础。但是,图书馆开展的公益性服务不能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弱化权利人的利益,更不能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反,从利于图书馆履行社会职能,保护公众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图书馆更应该尊重版权,把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践证明,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满足版权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一方面,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不断改变着版权资源传播、利用的模式、速度、频度,对图书馆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构成扰动,影响权利人、图书馆、用户的权益预期,造成新的矛盾冲突,促使图书馆更新版权保护理念,从组织、制度、机制、技术、人才等方面重构版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新的资源类型、新的权利流转和交易模式的涌现,使权利人、图书馆、用户的利益诉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图书馆界对开放资源的版权保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不仅存在观念偏差,而且实践中的违规与侵权现象不胜枚举。虽然我国图书馆界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版权纠纷案件还没有一起以开放资源为权益争议的焦点,但是如果不能未雨绸缪,那么由利用开放资源引发的版权矛盾就不可避免。图书馆应把权利人“保留所有权利”的“绝对的”版权资源与权利人“保留部分权利”的开放资源同等对待,将开放资源纳入版权保护的视野与体系,建立版权危机应对机制,有效防范与化解责任风险。 (二)提高图书馆员和用户的版权保护素质
开放资源以弱化私权增加公共财富的积累,造福于全社会。为使开放存取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满足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比如,根据WilmaMossink的调查,作者最希望保留的权利包括分享权、出版权、张贴权、选择发表权、自存档权、侵权救济权等。出版商最想保留的权利包括合法出版权、市场销售权、再利用权、数字保存权、投资回报权,等等。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开放资源的版权理念和协议要求。比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指出:用户使用开放资源时的重要义务是保证作品被正确引用,使作者能够对作品的完整性进行控制。BMC则把保护开放资源的精神权利当成一种“道德权利”(Moralright),要求使用开放资源的用户必须注明资源的题目、权利人姓名和出处。依据CCL4.0的规定,如果用户不按照许可协议使用开放资源,将受到“休克疗法”的惩处:协议自动失效,而且用户要在30天内纠正侵权行为。目前,图书馆与用户在使用开放资源中存在的不注明资源出处、不标清权利人姓名、不按照同一方式共享資源,或者随意变造、衍生作品等行为,基本上并非出于故意,更非恶意,而是由于缺乏开放资源的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技能造成的。所以,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手段、借助多种平台深入开放开放资源版权普及教育,不断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版权素质。
四、结束语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加强“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要积极应对新挑战,将开放资源纳入版权保护的视野与体系,重点找出并管控责任风险点,不断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版权素质,才能促进公共图书馆资源版权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慧,谢强.移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版权管理和保护的分析与设计[C]//中国图书馆学会2011年年会.2011.
[2]靳惠.试论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版权管理[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4,23(2):80-84.
[3]朱克勤,陈天伦.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版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图书情报导刊,2012,22(10):6-8.
作者简介:关兆成(1987—),男,汉族,广东清远人,本科,助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注册会计师。
关键词:图书馆;开放资源;版权
现阶段,图书馆版权管理是我国图书馆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图书馆版权管理体系、履行版权协议能力、防范责任风险机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使资源版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图书馆和相关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其版权问题,加强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力度。
一、开放资源的版权保护理念
(一)版权的开放性
在历史上,许多知名学者都对版权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作过阐述,中心思想都是希望赋予权利人享有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以便控制对作品的传播与使用。版权这种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的外在体现就是封闭性,这对学术交流与学术出版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早期学术交流与出版的模式是“礼品交换”,不论是作者,还是审稿专家以及编辑者,抑或学术团体都几乎无利可图[1]。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与文化的振兴,对信息资源的需求与日剧增,学术交流和学术出版随之成为一个巨大的有利可图的市场,于是竞争逐渐激烈,而出版商从事竞争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对“版权战略”的运用,直接导致了学术资源价格的持续走高,并使公共文化机构对文献信息的收藏乏力,造成学术交流的阻碍,制约了社会创新。面对这种状况,“反版权思潮”得以涌现,并推动了以“开放存取运动”为代表的一系列以打破版权垄断为宗旨的社会运动的发展。开放存取运动奉行“逆版权”理念,走了一条与版权垄断相反的道路,力求最大限度地使版权摆脱权利人的控制,向社会开放利用。可以说,开放存取运动催生了开放的“混合文化”,推动了人类社会文化的不断创新[2]。无论是“3B文件”对开放存取的定义,还是诸多实践都证明,“开放性”是开放资源最突出的版权特征。
(二)版权理念的传承性
开放存取运动体现了开放、互济、合作的时代精神,为使这种精神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开放资源适用标准化的版权许可协议。比如,“知识共享协议”(CCL)设置了4个基本的选项,包括“是否需要注明作者”“是否允许商业使用”“是否可以衍生作品”和“是否需要保持一致”。不同的选项通过彼此组合成不同内涵的具体的授权条件,供权利人选择。CCL协议规定,适用本协议授权的资源的许可条件不能撤销和更改,权利人无权制止用户按照已经选定的CCL协议的规定使用资源。对于已经授权的作品的复制件,作者也没有权利收回。另外,CCL协议除了为资源开放授权提供标准化的依据外,还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督、评价、追責体系与办法,对于不按CCL协议使用资源的用户,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者是追究违约责任。目前,为了保证开放存取运动可持续发展和不断传承,许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府组织都制定了强制许可政策,强制保证受到相关资助的成果与资源的开放存取,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的FRPAA法案、CURES法案、NIH法案,英国RCUK开放存取政策等。
二、“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图书馆版权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图书馆始终是版权立法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赋予图书馆使用版权的“特殊权利”,使图书馆能够完成其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版权法要为图书馆这个最大的作品利用机构设置使用版权的规则,使图书馆承担起保护版权的责任与义务。虽然在模拟技术条件下,由于图书馆和权利人之间的矛盾不很突出,使得大多数图书馆并不重视甚至是忽略了保护版权工作,但是图书馆从来没有游离于版权制度之外。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在图书馆的运用,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的冲突表面化、激烈化,特别是一起又一起版权诉讼案件的发生,使图书馆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逐步从制度、机制、政策、技术等方面建立起版权保护体系。然而,图书馆既有的版权保护工作针对的都是版权资源,而非以开放资源为对象,对开放资源的版权管理存在明显的薄弱与滞后[3]。比如,有的图书馆工作者认为,开放资源就是“无版权资源”,或者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源”,所以可以随便用各种方式收集、组织、传播与利用。又比如,图书馆版权政策大都不包含涉及开放资源的内容,用户不知道该怎样合理、合法地利用开放资源。图书馆必须认识到,开放资源不是无版权的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源,而是一种重要的具有“特殊性质”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资源,对其传播和利用不能超越版权法的约束,应建立完善的开放资源版权保护体系。
三、“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对策
(一)将开放资源纳入版权保护的视野与体系
“公益性”是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是图书馆在版权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享受“特权”的法理基础。但是,图书馆开展的公益性服务不能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弱化权利人的利益,更不能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反,从利于图书馆履行社会职能,保护公众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图书馆更应该尊重版权,把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践证明,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满足版权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一方面,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不断改变着版权资源传播、利用的模式、速度、频度,对图书馆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构成扰动,影响权利人、图书馆、用户的权益预期,造成新的矛盾冲突,促使图书馆更新版权保护理念,从组织、制度、机制、技术、人才等方面重构版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新的资源类型、新的权利流转和交易模式的涌现,使权利人、图书馆、用户的利益诉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图书馆界对开放资源的版权保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不仅存在观念偏差,而且实践中的违规与侵权现象不胜枚举。虽然我国图书馆界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版权纠纷案件还没有一起以开放资源为权益争议的焦点,但是如果不能未雨绸缪,那么由利用开放资源引发的版权矛盾就不可避免。图书馆应把权利人“保留所有权利”的“绝对的”版权资源与权利人“保留部分权利”的开放资源同等对待,将开放资源纳入版权保护的视野与体系,建立版权危机应对机制,有效防范与化解责任风险。 (二)提高图书馆员和用户的版权保护素质
开放资源以弱化私权增加公共财富的积累,造福于全社会。为使开放存取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满足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比如,根据WilmaMossink的调查,作者最希望保留的权利包括分享权、出版权、张贴权、选择发表权、自存档权、侵权救济权等。出版商最想保留的权利包括合法出版权、市场销售权、再利用权、数字保存权、投资回报权,等等。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开放资源的版权理念和协议要求。比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指出:用户使用开放资源时的重要义务是保证作品被正确引用,使作者能够对作品的完整性进行控制。BMC则把保护开放资源的精神权利当成一种“道德权利”(Moralright),要求使用开放资源的用户必须注明资源的题目、权利人姓名和出处。依据CCL4.0的规定,如果用户不按照许可协议使用开放资源,将受到“休克疗法”的惩处:协议自动失效,而且用户要在30天内纠正侵权行为。目前,图书馆与用户在使用开放资源中存在的不注明资源出处、不标清权利人姓名、不按照同一方式共享資源,或者随意变造、衍生作品等行为,基本上并非出于故意,更非恶意,而是由于缺乏开放资源的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技能造成的。所以,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手段、借助多种平台深入开放开放资源版权普及教育,不断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版权素质。
四、结束语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加强“互联网+”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版权管理,要积极应对新挑战,将开放资源纳入版权保护的视野与体系,重点找出并管控责任风险点,不断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版权素质,才能促进公共图书馆资源版权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慧,谢强.移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版权管理和保护的分析与设计[C]//中国图书馆学会2011年年会.2011.
[2]靳惠.试论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版权管理[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4,23(2):80-84.
[3]朱克勤,陈天伦.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版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图书情报导刊,2012,22(10):6-8.
作者简介:关兆成(1987—),男,汉族,广东清远人,本科,助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