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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卫生违法行为信息属于非权力性事实行为,对于促进卫生行政机关与公众的良性沟通、威慑和督促违法行为的改正、引导公众健康生活和工作具有独特价值。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是否发布卫生违法行为信息,而且也适用于如何发布卫生违法行为信息。卫生违法行为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应以中央立法方式推进,以增强制度的公信力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