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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促进安检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资格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在总结安徽、湖南两省安检机构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2014年在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扩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