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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6月23日)沪府发[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