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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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环境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年轻的法学核心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相比,它具有理论的综合性及开放性、内容的丰富性及前沿性和较强的实践性和专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传统的教学模式在《环境法学》课程中遇到了许多困境。本文认为只有通过对《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探索与创新,采取一些真正的能够适应该学科特点和规律的新的教学模式,才能真正的解除这些困境。
  关键词 环境法学 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13年南京财经大学校级教学改革课题(项目编号:JGX1403)《我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红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60
  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保护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也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生态文明的演进与推动,为《环境法学》课程发展的广阔前景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自2007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环境保护法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以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本科已经开设环境法课程,环境法课程和环境法教育得到快速地发展。然而,与传统法学学科不同,环境法学体系庞大,理论深厚,内容丰富,跨越度大,科技性强。传统的单一学科背景、单一的课程导师及单向式的授课模式等封闭式的教学模式显然不能适应环境法学所具有的综合性、应用性、社会性、实践性等的特点。传统教学模式对《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困境逐渐显现出来,严重影响教学效果,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对《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探索与改革,寻找创新点和突破口,提升课程效果,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实务人才,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院系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一、《环境法学》课程的特点
  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这使得《环境法学》课程也具有独特性:
  (一)理论的综合性和开放性
  现代环境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法,哪一个学科单独所能解决的。作为专门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各传统部门法律为应对环境问题而作出反应和调整的产物,同时它也与现代环境科学研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因此,环境法学是一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开放性的学科。它不仅综合了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学等基础法律学科的法学知识,而且积极地从环境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众多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中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和策略。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又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二)内容的丰富性和前沿性
  由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这使得环境立法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了其他传统法律部门,从而导致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也非常丰富和庞杂。除了《环境保护法》这一综合性法律之外,还包括大量的以具体环境要素进行保护的大量污染防治单行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内容涵盖了20多部法律,《环境法学》的课程内容非常庞大。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的新颖性和前沿性。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等新观念不断被提出,还有许多环境法理论也开拓了传统法学理论的新视域,对传统部门法产生了新的挑战。此外,环境法学虽然发展时间短,但是内容更新较快。环境法这一特点决定着在《环境法学》的课程教学中不仅要完善学科体系,同时还要紧跟时代,及时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理论前沿。
  (三)较强的实践性和专门性
  环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学科。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的不断反思,环境法学课程的实践性也在不断凸显。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相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
  在实践中,环境执法与司法也显现出了高度的专门性。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环境法的顺利实施及环境纠纷迅速有效的解决,都离不开相应的环境技术手段。
  因此,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环境执法和司法的把握,是无法通过纯粹的理论教学所达到的,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环境法律的特性、制度和手段,了解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流程及重心。这一特点也就决定着在具体的环境法教学中,教师只传授学生相关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及困境
  《环境法学》课程的独特性,要求《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不能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必须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应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学课程的新思路,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通过文献梳理及笔者自身教学的经历来看,当前《环境法》课程教学普遍存在下列困境,从而影响着《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教学内容分配不合理:重总论,轻分论
  根据当前的《环境法学》教材,环境法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分成两部分:总论与分论。
  总论部分主要介绍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分论部分则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单行法的内容。与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理论研究现状相关,我国《环境法学》课程内容也呈现出了与传统法学不一样的特点。总论部分理论性较强,但由于其理论研究尚处在探索阶段,内容较新,许多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法学理论的界限,具有前沿性,教师可讲解的内容也较多,学生较为感兴趣。
  分论部分则由于环境立法数量较多,导致内容庞大,法律条文繁杂重复,再加上还涉及到许多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术语及标准,使得教师难以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把握该部分内容讲授的尺度和方法,陷入“多讲则内容庞杂、少讲则内容不够”的两难境地。学生在这部分的学习过程中因为内容的枯燥琐碎、难以记忆而无法提起学习的热情。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教师在教授《环境法学》课程时,往往将教学内容的重点放在总论部分,分论部分的内容只进行总体性介绍或是只择选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讲解,从而导致环境法教学体系性不足。   (二)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实践
  环境法课程在各高校开设时间较短,教师教学经验的不足和教学技能的缺乏,导致许多教师并没有适应环境法学的实践性强的特点。在环境法教学中,仍然延续了传统的填鸭式的理论教学模式,忽视了对环境法学实践课程的开展。这种单一教学方法往往只注重对概念、原理、制度的理解和分析,而没有去培养探究与解决问题能力。有些教师虽然也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是又因为存在案例陈旧、问题设计过于简单、学生缺乏主动参与等问题,并没有达到真正提高教学效果。这种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不仅难以将环境法学的科技性、综合性、公益性等特点传输给学生,而且也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此外,环境法学课程内容的庞大,也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于理论教学,无暇顾及实践教学。
  (三)教学模式封闭:缺乏多学科间的合作与对话
  环境法学理论综合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着传统的单一学科教师教授的教学模式是无法帮助学生全方位、多视角的探索、思考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首先,术业有专攻,即使是法学教师,也不可以同时具备和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各法学学科的知识储备和理论前沿;其次,在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中,作为建构在环境科学和法学基础上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它不仅包含了许多环境科学的专业术语,同时还吸收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因素,例如环境的负外部性、污染者付费理论、环境伦理、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如果缺乏相应的专业学科基础,仅由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去讲授这些理论是很难让学生透彻理解的。因此,要达到《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必须采取一种开放的教学模式,让具有其他学科背景的教师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教学,和环境法学的课程教师及学生展开互动,才能够真正的让学生理解和把握环境法学的理论知识。
  然而,在现行的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中,却基本呈现出一种封闭状态。许多高校的环境法学教师的不仅师资力量非常薄弱,通常只有一位教师对该门课程进行讲授,甚至这些任课教师都不是环境法专业“科班出身”,在教学过程中也很少有其他学科背景的教师参与教学与互动。在这种封闭式教学模式的背景下,学生不能很好的理解所学的环境法知识,也不能将所学的环境法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运用各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去分析环境问题的原因及提出解决对策。
  (四)教学效果欠佳:学生重视程度不够,学习兴趣不高
  除了上述已讨论的传统教学模式在环境法学课程教学中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影响到《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效果之外,还有一些外在原因影响了《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环境法学虽是一门新增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但与其他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比,环境法学在学生的心目中通常被视为一门可有可无的边缘学科,明显重视程度不够,学习兴趣不高,从而导致教学效果欠佳。一方面,环境法学中存在许多环境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业术语及理论和制度,法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难以理解,从而产生畏难情绪,不愿主动去学;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多数高校均将《环境法学》课程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是大四上学期。这一段时间又通常是大学生忙于准备考研、考公务员或是出国留学的期间。在当前法学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大学生们往往会做出一些较为功利的选择。与其他传统法学课程相比,环境法学不仅与日常生活较远,而且在每年司法考试中的题目太少,大学生们普遍认为学习这门课程没有用,学习积极性自然不高。
  三、《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如上所述,《环境法学》课程之所以会面临当前这些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教学模式不能适应《环境法学》课程这样一门新的年轻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所致。因此,只有对《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进行探索与创新,采取一些真正的能够适应该学科特点和规律的新的教学模式,才能真正的解除这些困境。基于此,笔者认为,《环境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
  (一)优化教学内容,完善学科体系
  如何在有限的课时排下将《环境法学》庞大的内容体系容纳其中,需要进一步的优化教学内容,完善该学科的体系,实现教学内容的重点化和系统化。
  首先,合理分配总论与分论的教学时间。作为理论基础的总论部分虽然要重点讲解,但不能忽视分论的内容,否则很难为学生搭起一个体系完整的环境法知识框架。
  其次,总论与分论是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讲解总论部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时,既要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关联,也要看到它们的差异。同时,教师还可以通过分论部分的一些小案例来加深对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的理解。而在讲授分论部分时,为避免重复和繁杂,教师应当精选教学内容,让学生在把握环境法的宏观体系的基础上,通晓各分支部门法的重点问题。在分论的讲授中,为了解决课时不足的困境,教师可以通过布置课前作业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前对各分论的各知识点进行预习,教师在上课时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研讨和检查。每讲完分论的一编,教师可以将各分支部门法以图表法或是树状结构图的方式再现,将各个知识点串联起来,便于学生掌握和记忆,形成条理性。
  最后,环境法学的研究和发展较快,因此教学内容还需要不断的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新法的内容不断的加以更新。
  (二)创新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
  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环境法学》课程应当在传统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实践性教学手段,以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实践分析能力和研究能力。从当前来看,关于实践性教学手段主要有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及模拟法庭、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环境法学》课程也可以结合本学科的特点,依托各高校本身的资源,充分的利用和创新这些实践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是目前环境法学课程运用较多的实践教学方法,但效果却普遍的不理想。有学者提出,有效的案例教学依赖于高质量的案例、高素质的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思考这三个前提条件,否则案例教学法也将流入形式,无法达到相应的效果。   因此,环境法学教师在运用这一教学方法时,首先,应当选择一些最新发生的有针对性的案例。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和污染事件层出不穷,选择最新的,且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会使学生更加感同身受,提高兴趣;其次,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技能,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在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理解和掌控的基础上,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并与教师互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学生参与讨论、交流,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是一种旨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的教学模式,具有实践性强、启发性好、灵活性大等特点。这一教学方式与环境法学的实践性要求非常契合。运用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将会大大地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但法律诊所教学无论是对资金、社会影响还是师资力量都有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高校中仅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几家环境法律诊所成立。因此,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采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模式。
  除此之外,在环境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参与环境公益活动、法庭旁听等辅助的实践方式,让学生走出课堂,亲身体验和经历环境事件,接触环境案件,这样既能强化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理念,又可以结合实践深刻理解环境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三)打破封闭教学,多学科参与互动
  环境法学是一门综合性法学学科,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法学。因此,该门课程在教学上可以尝试开放性教学,不仅可以提高环境法课程的师资力量,发挥其他教师的学科背景优势,而且让这些老师参与到教学中,对学生们的课堂讨论和辩论进行点评和分析,往往会加深学生的理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时,其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都与一般民事责任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差异,这些都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进行讲解。在讲到环境刑事责任的时候,刑法教师也可以向同学们介绍关于环境刑事责任与一般刑事责任的异同。除了让其他学科教师参与课堂讨论与点评外,还可以在环境法课程教学中设立专题讲座,引入有关环境法的前沿、热点问题,使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了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
  (四)改革考核方式,理论与能力并重
  课程的教学效果均需要最终标准来加以衡量。考核成绩不仅是对学生学习的一种促进,也是一种奖励方式。创新《环境法学》教学模式后,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不仅要注重理论灌输,还要注重学生的实践问题分析及课题研究能力的测试与考核,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要达到的学习目标。因此,《环境法学》课程的考核主要分成两个部分:理论成绩(60%)、实践及创新成绩(40%)。本课程仍然以理论作为教学基础,采用理论考试成绩评定。引入实践教学模式后,实践成绩可以与多种实践教学方法相应,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表现作为实践成绩。
  具体来说,可以将平时成绩的评定划分为平时考勤(10%)、期中考核(30%)、课堂讨论(20%)、小组合作(20%)、课后训练(20%)等形式。其中,期中考核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撰写论文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充分理解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分析思考,整理出自己的思路及看法,写出一份合格的论文。这样既学到了丰富的环境法学知识,又锻炼了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玉玲、韩宁.环境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性研究.工会论坛.2013(2).
  [2]周丽.关于完善环境法教学的思考.中国电力教育.2009,(8)上.
  [3]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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