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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可占用准租在企业契约分析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对可占用准租的不同契约安排影响着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效率。在极端的契约安排中,机会主义者占用准租是导致专用性资产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建立在缔约双方讨价还价基础上的与专用性资产相匹配的隐性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是解决机会主义寻租行为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可占用准租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29(2007)01-0060-04
可占用准租是指一项资产在最优用途上的价值与次优用途上的价值之差[1]。可占用准租在企业契约分析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对可占用准租的不同契约安排影响着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效率。在极端的契约安排中,机会主义者占用准租是导致专用性资产投入不足、契约难以监督和执行的重要原因。本文拟通过对可占用准租机制的分析,探讨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交易双方如何克服机会主义,实现契约安排的激励相容。
一、可占用准租的形成与耗散
1.资产专用性与可占用准租的形成
资产专用性是现代契约理论描述交易的一个重要维度。资产专用性是指资源在用于特定用途以后,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2]。具备这种性质的资产称为专用性资产,包括专用性场地,如建筑用地;专用性实物资产,如为生产某个部件所需的专门冲垫;奉献性专用资产,如对通用工厂进行的分立投资;专用性人力资本,如以边干边学方式形成的专门技能等。与专用性资产对应的是通用性资产。在含通用性资产投资的交易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转而寻求其他交易对象,且保证投资创造的价值和双边利益不受损失。而当交易的一方比如卖方作出了专用性投资后,由于这种资产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卖方就被紧紧地锁定在这笔交易上了;相应地,买方也会发现再寻找如此满意的货源成本高昂且比较困难,于是也对该交易承担了义务[3]。这种锁定效应的实质是,任何一方的退出都同时给双方造成损失。资产专用性越强,锁定效应就越强,退出损失也越大。与此同时,资产专用性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可占用专用性准租[1]。如果不考虑利润,准租金就是在最优用途上的沉没成本。显然,一项投资的准租金规模与其专用性正相关。
一般说来,在资产各有其主的团队生产中,任何资产一旦成为专用性的,从而从属于团队中的其他资源时,团队中的一些当事人就会受到诱惑去掠夺从属性资源以获取准租金[1],因此,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有动力去寻求某种形式的控制权,以保护其准租金不受攫取。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专用性而形成的准租金,其实是一种选择剩余控制权所有者的重要机制。在团队中,通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对剩余控制权的重视程度没有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那么高。这是因为,通用性资产的价值不受(或几乎不受)团队行为的影响。而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一旦脱离特定的团队,则可能贬值为零。[4]所以,准租金机制会激励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维系团队关系,他们更珍视剩余控制权,因而会选择行使它。
2.机会主义行为与可占用准租的耗散
人们的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都是借助契约进行协调和激励的。如果契约是完全的,而且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则可占用准租归专用性资产所有者所有,可提高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效率。然而,现代契约理论认为,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现实世界中,每一种契约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进行重新协商和修订。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契约不能包罗无遗。一方面契约不可能包罗未来发生的所有可能事件,另一方面契约也不可能详细界定缔约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只是做出模棱两可的规定,或者由于成本太高而不愿意拘泥于细节的条款,以致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性激励了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可占用准租使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变为现实,于是产生了敲竹杠问题。Klein认为,敲竹杠就是交易者在不完全契约下从交易合伙人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的一种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5]。一般情况下,缔约人既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存在的漏洞和监督的困难,减少专用性投资,实施敲竹杠行为,也可以在契约再谈判时利用资产专用性带来的锁定效应,以中止达成再协商契约相威胁,直接要求增加契约收益。如果说前者是在既定的契约收益中以削减投入扩大可占用准租的比重,那么后者则力图通过改变契约收益来达到寻求更多可占用准租的目的。就第三者看来,前者是隐性的敲竹杠行为,后者是显性的敲竹杠行为。而依其行动特点,我们可分别称之为偷懒式和威胁式敲竹杠行为。
当前一种行为发生时,人为的偷懒行为会造成生产效率的损失,这意味着生产成本随之上升。当第二种威胁行为发生时,加剧了各方在再谈判时对修正条款的争论,这种在可占用准租再分配上的讨价还价,无疑耗费大量的准租值,增加了交易成本。不仅如此,缔约各方预期到,从专用性资产投入的一瞬间起,自己就面临着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为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的专用性资产投入水平就会低于最佳的投资水平,或者说各方所作的投资可能都是相对非专用性的[3,6]。从专业化角度看这是低效率的,也会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
二、可占用准租的讨价还价模型
由于资产专用性投资而产生的可占用准租,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往往担心被机会主义者所攫取,从而导致专用性资产的事前投入不足和市场效率的损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Hart在对通用汽车公司和费舍车身公司相互交易的经典案例进行高度抽象后,建立了一个正式的模型,认为“一体化”可以解决机会主义行为对可占用准租的攫取。[7]然而,Hart的模型只涉及专用性非人力资本投资的纵向关系契约,在这种关系契约下,通过“一体化”方式自然可以使专用性投资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但是,当专用性资产含有人力资本时,即当涉及企业内部的劳动契约时,情况又会怎样呢?本文拟将Hart的专用性非人力资本契约模型发展为专用性人力资本讨价还价模型。
与Hart的非人力资本模型不同,在我们的模型中,由于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性,企业不可能把人力资本所有者完全纳入企业之中,因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是活生生的个人,他拥有明确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因而他可以在生产中将一部分人力资本隐藏和闲置起来,而这部分被闲置的人力资本是第三方不可证实的,这使得人力资本不可能限定在这种契约关系上,也就是说,对于专用性人力资本来说纵向“一体化”具有很大的困难。
假定生产某种产品需要两种资本——物质资本K和人力资本L,物质资本所有者M1为雇主,人力资本所有者M2为雇员,缔约双方在交易前都是产权明晰的交易主体。M1雇佣M2在企业内进行生产。
我们用i来表示M1在T0期所作的专用性投资,i≥0,代表着投资的水平和成本。由于这种投资属于专用的关系投资(只对其交易伙伴M2有用),因此该投资成为沉没成本。无论劳动契约是否能够一直维持,都将影响收益。如果契约维持,则在T1期产生的总收益为Ri,他的事后报酬为Ri-W,其中W是M1支付给M2的劳动力价格。如果契约不能维持,则M1就会从外部劳动力市场雇用其他劳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上的平均价格W购买非专用性的劳动,这种非专用性的劳动会造成生产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的总收益为ri,则M1的事后报酬为:ri-W。根据投资效率递减原理,有R>0,r>0;R′>0,r′>0;R″<0,r″<0。
同样的,用e来表示M2在T0期所作的专用性投资(如为使生产有效率而花费的货币或时间),且e≥0代表投资的水平和成本。同样假定无论契约是否维持,e都对M2的成本有影响。如果契约维持,则M2的收益为W,成本为Ce,他的事后报酬为W-Ce;如果契约不能维持,那么M2就将退出企业,重新回到外部劳动力市场,并以市场价格出售劳动力。显然,他将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以使他成为市场上通用的资产,此时的成本为ce,t,t表示转换的成本,则事后报酬为W-ce,t。
如果契约能维持,总的事后盈余就为Ri-W+W-Ce=Ri-Ce;如果契约不能够维持,即一方退出,则总的盈余就为ri-W+W-ce,t=ri-ce,t。显然
条件①表明i和e是相互的专用性投资,他们在发生交易时的报酬要比不发生时大,即交易发生时,产生的可占用性准租为:[Ri-Ce]-[ri-ce,t]。
为了获得更多的可占用准租,双方必然对事后的盈余分配进行讨价还价:
假设交易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即对于双方来说,R,r,C,c以及i和e都是可观察到的,但对局外者来说都是不可证实的,因此,它们就不可能成为可执行契约的构件;再假设物质资本所有者M1的事后谈判力系数为α,α∈[0,1],人力资本所有者M2的事后谈判力系数为(1-α);同时为了简化起见,假设α取平均值,则讨价还价后的纳什均衡解为:
均衡价格为:
最优的投资解为: maxRi-i-Ce-e,R′i*=1,C′e*=1。
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由于双方都担心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日期0不进行专用性投资,则
次优的投资解为:
因此,在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双方专用性投资的不可证实性的情况下,双方都存在专用性投资不足的现象,即i<i*,e<e*。因为如果M1增加投资,其事后收益虽然增加R′i,但M1的收益却只能增加αR′i+αr′i<R′i,其余的收益归M2获得,在M1自利的情况下,减少投资是必然的结果。
三、可占用准租的契约安排
从以上分析可知,可占用性准租的产生源于专用性资产的特性,现实中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签约后必然导致敲竹杠问题的产生和可占用性准租的耗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寻求有效的契约安排。
1.交易规制的匹配:多种契约类型的治理
由于人力资本专用性会导致机会主义寻租行为,交易双方采用现货市场交易的契约方式交易成本过高,多种契约类型的治理成为必然。
Williamson提出了一个资产专用性的有差别的匹配模型[8](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1)当k*k*>k1,即资产专用性程度中等时,运用混合模式;(3)当k*>k2,即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运用等级模式。然而,Williamson没有分析不同类型的资产对交易契约的影响,Klein注意到这一问题,他认为契约界定所有重要的特征因素的成本是随着资产类型的不同而变化的[1]。Hart继承了类似的观点,并更为详尽地进行了讨论。Hart认为,由于外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重新协商、条款修订的成本过高,在当事人不能签订长期契约的情况下,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状态依存契约、收益分享契约、成本分享契约以及第三方仲裁等契约形式来解决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可占用性准租的耗散问题[7]。
图1 治理成本的资产专用性函数
2.讨价还价
由于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体系[9],企业专用性资产的产出则可看做是一种“集体产品”或“组织租”[10],它是人力资本共同利用非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这种“集体产品”显然是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的。因为任何给定投资的专用性程度在个体水平上都是不确定的[11]。
“集体产品”作为团队生产的“组织租”是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的,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拥有。但企业所有权的现实分配则要取决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谈判,谈判能力的大小与他们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及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变化有关。谈判的形式是多样的,如英美的集体谈判制、德国的共同决定制、日本的经理仲裁制等。不管谈判形式如何,其共同点都表明,企业持续发展一定是专用性资产持有者之间谈判的一个合作博弈解。也就是说,企业专用性资产的团队特征确保了企业所有权分配对参与各方都有利(至少任何一方都不受损)[12]。
3.自我实施机制
在现代企业契约关系中,大多数可占用性准租的耗散表现为隐性的,如雇员的消极怠工、偷懒,雇主对事前承诺的不予实施等。由于各项专用性投资及成本对第三方来说都是不可证实的,因此,它们不可能成为可执行契约的构件。这样就有必要在企业中建立一个隐性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如依赖人们平常的习惯、诚信、信誉等方式来解决契约履行中的争端,而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这就产生了自动履行契约或默契契约的观念[13]。
Klein提出了一个更为正式的个人自我履约范围的模型。在他的模型中表明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途径是转移在交易者之间的履约资本,尤其是改变未来成本和未来可能的事件[5]。通过在自我履约范围内的个人履约资本成本的有效转移,减少交易双方对预期机会主义的收益租值,拓宽事后的市场条件,从而达到不完全契约的最优。
综上所述,由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纵向一体化并不能解决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不足和机会主义的寻租行为,建立在缔约双方讨价还价基础上的与专用性人力资本相匹配的隐性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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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可占用准租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29(2007)01-0060-04
可占用准租是指一项资产在最优用途上的价值与次优用途上的价值之差[1]。可占用准租在企业契约分析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对可占用准租的不同契约安排影响着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效率。在极端的契约安排中,机会主义者占用准租是导致专用性资产投入不足、契约难以监督和执行的重要原因。本文拟通过对可占用准租机制的分析,探讨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交易双方如何克服机会主义,实现契约安排的激励相容。
一、可占用准租的形成与耗散
1.资产专用性与可占用准租的形成
资产专用性是现代契约理论描述交易的一个重要维度。资产专用性是指资源在用于特定用途以后,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2]。具备这种性质的资产称为专用性资产,包括专用性场地,如建筑用地;专用性实物资产,如为生产某个部件所需的专门冲垫;奉献性专用资产,如对通用工厂进行的分立投资;专用性人力资本,如以边干边学方式形成的专门技能等。与专用性资产对应的是通用性资产。在含通用性资产投资的交易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转而寻求其他交易对象,且保证投资创造的价值和双边利益不受损失。而当交易的一方比如卖方作出了专用性投资后,由于这种资产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卖方就被紧紧地锁定在这笔交易上了;相应地,买方也会发现再寻找如此满意的货源成本高昂且比较困难,于是也对该交易承担了义务[3]。这种锁定效应的实质是,任何一方的退出都同时给双方造成损失。资产专用性越强,锁定效应就越强,退出损失也越大。与此同时,资产专用性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可占用专用性准租[1]。如果不考虑利润,准租金就是在最优用途上的沉没成本。显然,一项投资的准租金规模与其专用性正相关。
一般说来,在资产各有其主的团队生产中,任何资产一旦成为专用性的,从而从属于团队中的其他资源时,团队中的一些当事人就会受到诱惑去掠夺从属性资源以获取准租金[1],因此,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有动力去寻求某种形式的控制权,以保护其准租金不受攫取。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专用性而形成的准租金,其实是一种选择剩余控制权所有者的重要机制。在团队中,通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对剩余控制权的重视程度没有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那么高。这是因为,通用性资产的价值不受(或几乎不受)团队行为的影响。而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一旦脱离特定的团队,则可能贬值为零。[4]所以,准租金机制会激励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维系团队关系,他们更珍视剩余控制权,因而会选择行使它。
2.机会主义行为与可占用准租的耗散
人们的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都是借助契约进行协调和激励的。如果契约是完全的,而且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则可占用准租归专用性资产所有者所有,可提高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效率。然而,现代契约理论认为,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现实世界中,每一种契约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进行重新协商和修订。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契约不能包罗无遗。一方面契约不可能包罗未来发生的所有可能事件,另一方面契约也不可能详细界定缔约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只是做出模棱两可的规定,或者由于成本太高而不愿意拘泥于细节的条款,以致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性激励了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可占用准租使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变为现实,于是产生了敲竹杠问题。Klein认为,敲竹杠就是交易者在不完全契约下从交易合伙人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的一种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5]。一般情况下,缔约人既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存在的漏洞和监督的困难,减少专用性投资,实施敲竹杠行为,也可以在契约再谈判时利用资产专用性带来的锁定效应,以中止达成再协商契约相威胁,直接要求增加契约收益。如果说前者是在既定的契约收益中以削减投入扩大可占用准租的比重,那么后者则力图通过改变契约收益来达到寻求更多可占用准租的目的。就第三者看来,前者是隐性的敲竹杠行为,后者是显性的敲竹杠行为。而依其行动特点,我们可分别称之为偷懒式和威胁式敲竹杠行为。
当前一种行为发生时,人为的偷懒行为会造成生产效率的损失,这意味着生产成本随之上升。当第二种威胁行为发生时,加剧了各方在再谈判时对修正条款的争论,这种在可占用准租再分配上的讨价还价,无疑耗费大量的准租值,增加了交易成本。不仅如此,缔约各方预期到,从专用性资产投入的一瞬间起,自己就面临着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为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的专用性资产投入水平就会低于最佳的投资水平,或者说各方所作的投资可能都是相对非专用性的[3,6]。从专业化角度看这是低效率的,也会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
二、可占用准租的讨价还价模型
由于资产专用性投资而产生的可占用准租,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往往担心被机会主义者所攫取,从而导致专用性资产的事前投入不足和市场效率的损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Hart在对通用汽车公司和费舍车身公司相互交易的经典案例进行高度抽象后,建立了一个正式的模型,认为“一体化”可以解决机会主义行为对可占用准租的攫取。[7]然而,Hart的模型只涉及专用性非人力资本投资的纵向关系契约,在这种关系契约下,通过“一体化”方式自然可以使专用性投资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但是,当专用性资产含有人力资本时,即当涉及企业内部的劳动契约时,情况又会怎样呢?本文拟将Hart的专用性非人力资本契约模型发展为专用性人力资本讨价还价模型。
与Hart的非人力资本模型不同,在我们的模型中,由于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性,企业不可能把人力资本所有者完全纳入企业之中,因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是活生生的个人,他拥有明确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因而他可以在生产中将一部分人力资本隐藏和闲置起来,而这部分被闲置的人力资本是第三方不可证实的,这使得人力资本不可能限定在这种契约关系上,也就是说,对于专用性人力资本来说纵向“一体化”具有很大的困难。
假定生产某种产品需要两种资本——物质资本K和人力资本L,物质资本所有者M1为雇主,人力资本所有者M2为雇员,缔约双方在交易前都是产权明晰的交易主体。M1雇佣M2在企业内进行生产。
我们用i来表示M1在T0期所作的专用性投资,i≥0,代表着投资的水平和成本。由于这种投资属于专用的关系投资(只对其交易伙伴M2有用),因此该投资成为沉没成本。无论劳动契约是否能够一直维持,都将影响收益。如果契约维持,则在T1期产生的总收益为Ri,他的事后报酬为Ri-W,其中W是M1支付给M2的劳动力价格。如果契约不能维持,则M1就会从外部劳动力市场雇用其他劳动力,也就是说,以市场上的平均价格W购买非专用性的劳动,这种非专用性的劳动会造成生产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的总收益为ri,则M1的事后报酬为:ri-W。根据投资效率递减原理,有R>0,r>0;R′>0,r′>0;R″<0,r″<0。
同样的,用e来表示M2在T0期所作的专用性投资(如为使生产有效率而花费的货币或时间),且e≥0代表投资的水平和成本。同样假定无论契约是否维持,e都对M2的成本有影响。如果契约维持,则M2的收益为W,成本为Ce,他的事后报酬为W-Ce;如果契约不能维持,那么M2就将退出企业,重新回到外部劳动力市场,并以市场价格出售劳动力。显然,他将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以使他成为市场上通用的资产,此时的成本为ce,t,t表示转换的成本,则事后报酬为W-ce,t。
如果契约能维持,总的事后盈余就为Ri-W+W-Ce=Ri-Ce;如果契约不能够维持,即一方退出,则总的盈余就为ri-W+W-ce,t=ri-ce,t。显然
条件①表明i和e是相互的专用性投资,他们在发生交易时的报酬要比不发生时大,即交易发生时,产生的可占用性准租为:[Ri-Ce]-[ri-ce,t]。
为了获得更多的可占用准租,双方必然对事后的盈余分配进行讨价还价:
假设交易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即对于双方来说,R,r,C,c以及i和e都是可观察到的,但对局外者来说都是不可证实的,因此,它们就不可能成为可执行契约的构件;再假设物质资本所有者M1的事后谈判力系数为α,α∈[0,1],人力资本所有者M2的事后谈判力系数为(1-α);同时为了简化起见,假设α取平均值,则讨价还价后的纳什均衡解为:
均衡价格为:
最优的投资解为: maxRi-i-Ce-e,R′i*=1,C′e*=1。
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由于双方都担心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日期0不进行专用性投资,则
次优的投资解为:
因此,在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双方专用性投资的不可证实性的情况下,双方都存在专用性投资不足的现象,即i<i*,e<e*。因为如果M1增加投资,其事后收益虽然增加R′i,但M1的收益却只能增加αR′i+αr′i<R′i,其余的收益归M2获得,在M1自利的情况下,减少投资是必然的结果。
三、可占用准租的契约安排
从以上分析可知,可占用性准租的产生源于专用性资产的特性,现实中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签约后必然导致敲竹杠问题的产生和可占用性准租的耗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寻求有效的契约安排。
1.交易规制的匹配:多种契约类型的治理
由于人力资本专用性会导致机会主义寻租行为,交易双方采用现货市场交易的契约方式交易成本过高,多种契约类型的治理成为必然。
Williamson提出了一个资产专用性的有差别的匹配模型[8](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1)当k*
图1 治理成本的资产专用性函数
2.讨价还价
由于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体系[9],企业专用性资产的产出则可看做是一种“集体产品”或“组织租”[10],它是人力资本共同利用非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这种“集体产品”显然是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的。因为任何给定投资的专用性程度在个体水平上都是不确定的[11]。
“集体产品”作为团队生产的“组织租”是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的,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拥有。但企业所有权的现实分配则要取决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谈判,谈判能力的大小与他们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及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变化有关。谈判的形式是多样的,如英美的集体谈判制、德国的共同决定制、日本的经理仲裁制等。不管谈判形式如何,其共同点都表明,企业持续发展一定是专用性资产持有者之间谈判的一个合作博弈解。也就是说,企业专用性资产的团队特征确保了企业所有权分配对参与各方都有利(至少任何一方都不受损)[12]。
3.自我实施机制
在现代企业契约关系中,大多数可占用性准租的耗散表现为隐性的,如雇员的消极怠工、偷懒,雇主对事前承诺的不予实施等。由于各项专用性投资及成本对第三方来说都是不可证实的,因此,它们不可能成为可执行契约的构件。这样就有必要在企业中建立一个隐性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如依赖人们平常的习惯、诚信、信誉等方式来解决契约履行中的争端,而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这就产生了自动履行契约或默契契约的观念[13]。
Klein提出了一个更为正式的个人自我履约范围的模型。在他的模型中表明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途径是转移在交易者之间的履约资本,尤其是改变未来成本和未来可能的事件[5]。通过在自我履约范围内的个人履约资本成本的有效转移,减少交易双方对预期机会主义的收益租值,拓宽事后的市场条件,从而达到不完全契约的最优。
综上所述,由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纵向一体化并不能解决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不足和机会主义的寻租行为,建立在缔约双方讨价还价基础上的与专用性人力资本相匹配的隐性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