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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属于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其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的兜底条款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表述。在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上,监管层面和司法层面尚没有统一的规范。而信息型操纵市场认定中的关键一步是对行为人操纵的主观意图的认定。操纵的主观意图不可直接证明,而要从客观事实中间接证明。纵观英国、美国、香港、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定及行为人对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认知程度,可以从价格操纵和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两个表现形式,加上市场支配地位和是否属于理性投资人等其他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