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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哈萨克斯坦政府2003年11月26日发布的第1185号令规定,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若想获得在哈萨克斯坦的常住权,必须按新规定证明自己的支付能力。从2003年12月起,外国公民在申请常住权时,应该向哈萨克斯坦内务部门提交哈萨克斯坦银行出具的并由该银行董事长或其全权代表签署的关于其在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相当于或超过1 3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