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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相比2001年版《民事证据规定》做了重大修订。其中,删除了原来的第4条,该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正是我们常说的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于这一条的删除,医疗界有人说,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了,而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其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是2020年版《民事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情况果真如此吗?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