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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北京市企业将被强制要求为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投保生育保险,企业需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为全体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再负担;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全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