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实践中,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未改变原商标显著特征的变形使用行为仍可能构成对原商标的使用。在判断商标变形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商标使用这一问题时,变形商标本身注册与否并非考虑因素。在对比变形商标与注册商标差异性时可参考对《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近似的商标”的判断方法,二者是否为“细微差别”可理解为是否属于客观上的商标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