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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存在解释的空间。针对不同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