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息诉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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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将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及息诉办案的实际情况,从探索建立机制和制度入手,探索加强和改进息诉办案工作,为使我们能认识到息诉工作的重要性,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行检察 抗诉 息诉工作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93-02
  
  一、民行息诉对和谐社会的重要影响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命题的提出,民行息诉越来越多地受到检察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在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前提是民主法治,通过民主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安定与团结。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仍然存在,其中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得不到公正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日益突出,有些人明知道自己上访无理,还缠访闹访,甚至以上访来要挟司法机关,不达到自己的目的誓不罢休;有一些当事人自身素质较差,对法律、法规、政策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而且固守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有些当事人由于不懂法,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无所不及,只要群众喊冤,司法机关就得管,一味要求司法机关给自己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就越级上访,这些都是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检察院民行部门面对的主要是不服民事、行政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及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而作息诉的当事人。前一种当事人比较好处理,只要符合民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案件就可以暂时平息他们的要求了。但后一种当事人就比较难处理,因为他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抱着对检察院的极大期望来申诉,甚至将其推翻法院判决的希望都寄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身上,如果经审查,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还好办,可将案件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但民行申诉案件更多的是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对这样的案件,一旦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申诉人自然对结果不满意,还有部分申诉人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又固执己见,听不进办案人员的解释和劝导,总认为自己的申诉理由充分,检察机关应该支持他的请求。因此,当他的申诉得不到支持后,息诉就很难,他们甚至会主观地认为办案人员收受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调查。这些,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的音符。
  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过程中,对裁判不公的民行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使案件最后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实现权利的司法救济,以达到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目的,这无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同时,对于判决正确而败诉方当事人仍然不服、提起申诉的案件,通过民行检察的息诉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息诉与抗诉同样重要,民行息诉工作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民行息诉工作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查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法律宣传等。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支持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的任务,但事实上的民行息诉工作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一)真正能行使抗诉权的只是极少量案件,息诉工作大量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根据广州市某基层检察院近四年来共立案审查71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只有15宗,只占所立案件的20%,而近80%的案件是需要作息诉处理的①。由此可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只有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的依法行使抗诉权,而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
  (二)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片面理解
  目前,多数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理解仍是片面的,认为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只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查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违法行为,而忽视了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的重要性。尽管检察机关内部对民行检察的息诉工作也有所规定,但是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可否认,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能更加充分地体现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但是,民行检察的息诉工作也同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也要全面做好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三)立法缺失,对民行工作的考核缺乏科学性
  民行息诉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法律和制度设计的保障,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准确定位,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目前的情况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一方面,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息诉工作呈现出只有经验可借鉴,没有规章可遵循的状况,不能规范运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民行部门的考核标准主要是抗诉案件数量的多少,而对息诉工作要么不考核,要么实行“惩劣不奖优”,在单一考评体系的影响和单纯监督观点的支配下,很多地方存在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倾向,严重制约了民行息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息诉工作缺乏稳定性,带有较强的应急性和阶段性;缺乏相關协作机制,特别是缺乏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独木难支”,压力巨大。
  三、探索新途径,加强和改进息诉办案工作
  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及息诉办案的实际情况,从探索建立机制和制度入手,坚持将维护稳定大局工作渗透到每一个检察环节,将民行检察职能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切实搞好息诉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加强和改进息诉工作:
  (一)建章立制,建立受理案件风险告知制度,规范息诉工作
  严格的息诉办案流程是做好息诉工作的前提。每一个申诉案件,从初次受理和办理环节做起,办案人员就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或必要的协调工作,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如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等。案件经过审查后拟作息诉处理的,均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书面息诉意见,经科领导审批或科室集体讨论研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防止息诉的随意性,保证息诉的准确性。息诉意见形成后,承办人将息诉意见形成专门的文字材料连同《终止审查决定书》亲自向申诉人送达,并做好与申诉当事人的释法工作,同时做好息诉谈话笔录。针对某些息诉难度大,困难多的案件,由承办人承包负责,全程跟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释法,不厌其烦地跟申诉人做工作,力争让申诉人服判息诉。
  (二)更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
  办案人员要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比如在工作中进行“换位思考“,增强服务意识,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借此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自动接受处理结果;又比如改变坐堂办案、文来文往的工作方式,“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方便申诉群众,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通过延伸服务,平息民怨,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对年老体弱、重病患者或路途远、交通不便者,主动上门做好息诉工作,以示对对方的尊重和关照,增进检察机关与申诉人之间的情感,取得申诉人的信任,促其服判,体现人性化办案;另外,加强释法析理、解惑答疑的工作,改变照本宣科地读答复函的方法;对不服检察机关终止审查决定,可能重复申诉或到其它部门上访的案件,在办案中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情况及症结开展大量的案外工作,如调查了解情况、积极上门找谈话、协调双方当事人让步等,减少矛盾,并因势利导做好工作。这些办案工作都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增加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三)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办案的全过程
  我们要维护司法公正,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运用依法办案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群众工作办法,把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做到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要超前和延伸,营造理性、合法、规范、有序维权的环境。比如加强有关法律和当事人权益的“告知”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正常途径和更加便捷的渠道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把案件结案后的答复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详细阐明所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理由;针对其申诉的原因,对症下药,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案讲法,以法服人,以情感人。
  (四)把握环节,分步息诉
  由于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因此,从受理案件起到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会发生需要息诉的情况。有的案件很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有的案件要经过阅卷、调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案件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后也还存在上级院是否采纳和再审法院是否改判的问题。分步实施息诉工作,把案件顺利地消化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立案阶段,当受理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息诉时,首先要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制度,要让申诉人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了解其自身的权利、义务,然后针对申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申诉人阐明不立案的理由。在审查终结阶段,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要着重围绕有关抗诉条件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阐明不抗诉和不提请抗诉的理由,注重息诉的说理性。在息诉过程中,对检察机关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地予以解决,对不属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问题,则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力量,如人民法院、律师等,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共同做好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機关和基层政府协作做好息诉工作的制度
  为以取得更好的息诉工作效果,有必要建立移交法院审查案件制度,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作息诉处理的案件,特别是对涉及法院系统会议纪要、司法解释的适用或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而检察机关拟作息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再次交由法院审查,充分利用法院对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较为熟悉的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检察机关在强化办理息诉案件自身责任的同时,可以建立与行政机关、基层政府联系的制度,对作出息诉处理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或民行部门)可将申诉人及申诉情况、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所在的基层政府,使基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掌握、了解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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