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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中,受害者除了要求侵害一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以外,是否能够根据今后的发展前途,提出赔偿可得利益的请求?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今后人生前途受到重大影响为由提出这类诉讼请求的愈来愈多。到底应不应该支持当事人的这一请求?这给审判实践提出了一个新的难题。笔者试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初步的探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