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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法定审计项目已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树立审计权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其意义深远,作为审计机关,研究如何执行好两个《暂行规定》及《条例》,搞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个